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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680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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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6808-200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Combustible gas alarm control unitsGB 16808-2008代替 GB 16808—1997(IEC 61779:1998,NEQ)2008-12-15发布 2010-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为强制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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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的分类、一般要求、要求与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也适用于其他环境中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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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6—2007 标准电压(IEC 60038:2002,MOD)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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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产品分类
控制器按工作方式分为: a) 总线制; b) 多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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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般要求
4.1 整机性能 4.2 主要部(器)件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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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整机性能
4.1.1 一般要求 4.1.1.1 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4. 1.1.2 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4. 1. 1.3 控制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GB/T 156—2007规定,可优先采用 直流24V。 4.1.1.4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1.1.5 控制器应具有向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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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主要部(器)件性能
4.2.1 基本要求 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4.2.2 指示灯(器) 4.2.2.1 可燃气体报警状态指示灯(器)和延时状态指示灯应采用红色;故障、屏蔽状态指示灯(器)应采用黄色;电源工作状态指示灯(器)应采用绿色。 4.2.2.2 指示灯(器)功能应有中文标注。 4.2.2.3 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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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求与试验方法
5.1 总则 5.2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试验 5.3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试验 5.4 故障功能报警试验 5.5 屏蔽功能试验(选择性试验) 5.6 自检功能试验 5.7 电源功能试验 5.8 绝缘电阻试验 5.9 电气强度试验 5.10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5.11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5.12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5.13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5.14 浪涌(冲击)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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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总则
5.1.1 试验程序见表3。 5.1.2 试样为控制器2台,试样应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5.1.3 试样应连接其配套的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试验,并按GB 15322(所有部分)要求进行标定、 调零。 5.1.4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C35°C; ——湿度:25%RH75%RH; &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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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试验
5.2.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5.2.2 要求 试样的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应满足4.1.2要求。 5.2.3 方法 5.2.3.1 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检查试样是否具有浓度显示功能。并分别将达到试样显示范围的 10%、25%、50%、75%、90%浓度的试验气体输送到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至少1min,记录试样在每一种情况下的显示值。 5.2.3.2对于多线制试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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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试验
5.3.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5.3.2 要求 试样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应满足4.1.3要求。 5.3.3方法 5.3.3.1 检查试样高限、低限报警功能及控制输出点数及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的设置情况。 5.3.3.2 将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测量试样报警响应时 间,观察并记录试样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包括报警总指示、部位指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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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5.4.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功能。 5.4.2 要求 试样的故障报警功能应满足4.1.4的要求。 5.4.3 方法 5.4.3.1 将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分别按4.1.4.3和4.1.4.4要求,对试样各项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测试,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声、光信号、故障总指示灯(器)、故障时间及部位和类型区分情况。 5.4.3.2 检查试样消音功能、故障声信号再启动功能和故障信号显示功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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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屏蔽功能试验(选择性试验)
5.5.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屏蔽功能。 5.5.2 要求 试样的屏蔽功能应满足4.1.5的要求。 5.5.3 方法 5.5.3.1 将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手动操作试样的屏蔽功能,对可燃气体探测器分别进行单独屏蔽和回路屏蔽,观察并记录试样屏蔽指示灯(器)启动情况、屏蔽完成并启动屏蔽指示的时间及屏蔽信息显 示和手动查询情况。 5.5.3.2 操作处于屏蔽状态试样的手动复位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显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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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自检功能试验
5.6.1 目的 检查控制器的自检功能。 5.6.2 要求 试样的自检功能应满足4.1.6的要求。 5.6.3 方法 5.6.3.1 将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手动操作试样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 及输出接点动作情况;对于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的试样,在自检期间,使任一 非自检回路处于可燃气体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可燃气体报警显示情况。 5.6.3.2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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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电源功能试验
5.7.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对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动和负载变化的适应能力以及电源的容量。 5.7.2 要求 试样的电源功能应满足4.1.7的要求。 5.7.3 方法 5.7.3.1 在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下,切断试样的主电源,使试样中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并记录试样主、备电源的转换、状态的指示情况及其主电源过流保护情况。 5.7.3.2 主电源试验 5.7.3.2.1 将试样一个回路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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