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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GB5033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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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GB50336-201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design of building reclaimed water systemGB 50336-201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标准》的公告
2024-12-6 11:07
1 总则
1.0.1 为节约水资源,实现污水、废水资源化利用,保护环境,使建筑中水工程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和建筑小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中水设计,工业建筑中水设计,也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各种污水、废水资源,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当地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充分利用。 1.0.4 各类建筑物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其总体规划应包括污水、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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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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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2.1.1 中水 reclaimed water 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利用的非饮用水。 2.1.2 中水系统 reclaimed water system 由中水原水的收集、贮存、处理和中水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是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 2.1.3 建筑中水 building reclaimed water 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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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号
2.2.1 流量、水量 Qpj——建筑物平均日生活给水量; QPY——经水量平衡后的中水原水量; QY——中水原水量; QZ——最高日中水用水量; QC——最高日冲厕中水用水量; Qjs——浇洒道路或绿化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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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水原水
3.1 建筑物中水原水 3.2 建筑小区中水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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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筑物中水原水
3.1.1 建筑物中水原水可取自建筑的生活排水和其他可以利用的水源。 3.1.2 建筑物中水原水应根据排水的水质、水量、排水状况和中水回用的水质、水量选定。 3.1.3 建筑物中水原水可选择的种类和选取顺序应为: 1 卫生间、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 2 盥洗排水; 3 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 4 冷凝水; 5 游泳池排水; 6 洗衣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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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小区中水原水
3.2.1 建筑小区中水原水的选择应依据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优先选择水量充裕稳定,污染物浓度低,水质处理难度小的水源。 3.2.2 建筑小区中水可选择的原水应包括: 1 小区内建筑物杂排水; 2 小区或城镇污水处理站(厂)出水; 3 小区附近污染较轻的工业排水; 4 小区生活污水。 3.2.3 建筑小区中水原水量应根据小区中水用量和可回收排水项目水量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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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水利用及水质标准
4.1 中水利用 4.2 中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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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中水利用
4.1.1 建筑中水设计应合理确定中水用户,充分提高中水设施的中水利用率。建筑中水利用率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η1——建筑中水利用率; Qza——项目中水年总供水量(m3/年); QJa——项目年总用水量(m3/年)。 4.1.2 建筑中水应主要用于城市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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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中水水质标准
4.2.1 中水用作建筑杂用水和城市杂用水,如冲厕、道路清扫、消防、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 4.2.2 中水用于建筑小区景观环境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规定。 4.2.3 中水用于供暖、空调系统补充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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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水系统
5.1 中水系统型式 5.2 原水系统 5.3 处理系统 5.4 供水系统 5.5 水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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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中水系统形式
5.1.1 中水系统宜包括原水、处理和供水三个系统。 5.1.2 建筑物中水宜采用原水污废分流、中水专供的完全分流系统。 5.1.3 建筑小区中水可采用下列系统形式: 1 完全分流系统; 2 半完全分流系统; 3 无分流系统。 5.1.4 建筑中水系统形式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原水和中水用量的平衡和稳定、系统的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条文说明5.1.1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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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原水系统
5.2.1 原水管道宜按重力流设计,当靠重力流不能直接接入时,可采取局部提升等措施接入。 5.2.2 室内外原水收集管道及附属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并应有防止不符合水质要求的排水接入的措施。 5.2.3 原水系统应计算原水收集率,收集率不应低于回收排水项目给水量的75%。原水收集率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η2——原水收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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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处理系统
5.3.1 中水处理系统应由原水调节池(箱)、中水处理工艺构筑物、消毒设施、中水贮存池(箱)、相关设备、管道等组成。 5.3.2 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应根据中水用水量和可回收排水项目的中水原水量,经平衡计算后确定。中水原水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1.5条的规定。 5.3.3 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h——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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