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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500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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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50034-2024

5 照明标准值
5.1 一般规定5.2 居住建筑5.3 公共建筑5.4 工业建筑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2024-12-4 17:01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除标明外均应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本章规定的照度标准值。5.1.2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各场所UGR的最大允许值不宜超过本章的规定。5.1.3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U0)不应低于本章的规定。5.1.4 体育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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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居住建筑
5.2.1 住宅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1规定。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5.2.2 居住建筑公共机动车库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2规定。5.2.3 宿舍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2.3规定。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5.2.4 居住建筑室外公共区域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注:对于道路、出入口和活动场地,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地面,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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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公共建筑
5.3.1 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1的规定。5.3.2 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注:此表适用于所有类型建筑的办公室和类似用途场所的照明。5.3.3 商店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5.3.4 观演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5.3.5 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3.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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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工业建筑
5.4.1 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注:需增加局部照明的作业面,增加的局部照明照度值宜按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3.0倍选取。5.4.2 工业建筑室外公共区域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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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5.5.1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5.5.2 应急照明在火灾情况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5.5.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2类场所中的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心血管造影检查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 医院的急诊通道、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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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照明节能
6.1 一般规定6.2 照明节能措施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6.4 天然光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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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照明节能应在满足规定的照度和照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综合评价。6.1.2 照明节能应采用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评价指标。6.1.3 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本标准第6.3节规定的现行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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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照明节能措施
6.2.1 选用的照明光源、灯具、镇流器或驱动电源的能效不应低于国家现行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或2级值。6.2.2 照明场所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6.2.3 除美术馆、博物馆等对显色要求高的场所的重点照明可采用卤钨灯外,一般场所不应选用卤钨灯。6.2.4 一般照明不应采用荧光高压汞灯。6.2.5 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6.2.6 照明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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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制
6.3.1 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6.3.1的规定。6.3.2 居住建筑公共机动车库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现行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规定,目标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6.3.3 宿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6.3.3的规定。6.3.4 图书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6.3.5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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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天然光利用
6.4.1 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6.4.2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利用导光或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6.4.3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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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照明配电与控制
7.1 照明电压7.2 照明配电7.3 照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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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照明电压
7.1.1 当照明采用交流(AC)电源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源额定功率1500W以下宜采用AC220V供电,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AC380V供电; 2 安装在有人接触的水下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电压值不应大于AC12V; 3 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防电击类别为III类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在干燥场所不大于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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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照明配电
7.2.1 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可共用变压器; 2 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当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3 当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或谐波含量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7.2.2 交流照明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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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照明控制
7.3.1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共用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7.3.2 建筑物公共场所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7.3.3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措施;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疏散照明外,宜采用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措施。7.3.4 住宅建筑共用部位的照明,应采用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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