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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550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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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55002-202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seismic precaution of buildings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GB 55002-2021 2021-04-09 发布2022-0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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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 第1.0.2、1.0.4、3.1.1、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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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与市政工程经抗震设防后达到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本规范。1.0.2 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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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1 性能要求 2.2 地震影响 2.3 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2.4 工程抗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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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性能要求
2.1.1 抗震设防的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遭遇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市政管网系统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2 当遭遇相当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可能发生损伤,但经一般性修理可继续使用;市政管网的损坏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应造成次生灾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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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地震影响
2.2.1 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2.2.2 各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 2 特征周期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设计地震分组应根据现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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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2.3.1 抗震设防的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均应根据其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划分为下列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应为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与市政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应为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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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工程抗震体系
2.4.1 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体系应根据工程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工程空间尺度、场地条件、地基条件、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清晰、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具备必要的刚度、强度和耗能能力。 3 应具有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4 结构构件应具有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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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场地与地基基础抗震
3.1 场地抗震勘察 3.2 地基与基础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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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场地抗震勘察
3.1.1 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场地抗震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工程场址所处地段的地质环境等情况,应对地段抗震性能作出有利、一般、不利或危险的评价。 2 应对工程场地的类别进行评价与划分。 3 对工程场地的地震稳定性能,如液化、震陷、横向扩展、崩塌和滑坡等,应进行评价,并应给出相应的工程防治措施建议方案。 4 对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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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地基与基础抗震
3.2.1 天然地基的抗震验算,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和地基抗震承载力进行。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与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的乘积。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根据地基土的性状取值,但不得超过1.5。3.2.2 对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7度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当地面下20m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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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4.1 一般规定 4.2 地震作用 4.3 抗震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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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地震作用计算时,设计地震动参数应根据设防烈度按本规范第2.2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并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 当工程结构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时,应计入近场效应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影响。 2 当工程结构处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与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时,应考虑不利地段对水平设计地震参数的放大作用。放大系数应根据不利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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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地震作用
4.2.1 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底部剪力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建筑结构、桥梁结构、地上管线、地上构筑物等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 2 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建筑结构、桥梁结构、地上管线、地上构筑物等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时,输入激励的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采用地震影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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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抗震验算
4.3.1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S——结构构件的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按本规范4.3.2条的规定确定;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结构材料的强度设计值确定;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本规范另有专门规定外,应按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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