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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2018-局部修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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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局部修订说明
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7〕306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范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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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GB 50016-2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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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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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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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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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号
A——泄压面积; C——泄压比; D——储罐的直径; DN——管道的公称直径; Δ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闭段长度; N——人数; n——座位数; K——爆炸特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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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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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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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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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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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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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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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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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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