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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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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Standard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buildingsGB 50023-200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2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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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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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主要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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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2.1.1 现有建筑 available buildings 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2.1.2 后续使用年限 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 本标准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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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主要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N——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压力 Ve——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 S——结构构件地震基本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 p0——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力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My——构件现有受弯承载力 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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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 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 对现有建筑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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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地 4.2 地基和基础条文说明 考虑到场地、地基和基础的鉴定和处理的难度较大,而且由于地基基础问题导致的实际震害例子相对很少,缩小了鉴定的范围,并主要列出一些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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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场地
4.1.1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1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2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划分。4.1.2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现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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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地基和基础
4.2.1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的裂缝、倾斜以及有无发展趋势。4.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筑,可不进行其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1 丁类建筑。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类、丙类建筑。 3 6度时的各类建筑。 4 7度时,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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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多层砌体房屋
5.1 一般规定 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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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 注: 1 对于单层砌体房屋,当横墙间距不超过三开间时,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鉴定; 2 本章中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分别简称为普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混凝土中砌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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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Ⅰ)第一级鉴定5.2.1 现有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5.2.1所列的范围。对横向抗震墙较少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应比表5.2.1的规定分别降低3m和一层;对横向抗震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2 当超过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改变结构体系的要求等。5.2.2 现有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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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5.3.1 现有B类多层砌体房屋实际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5.3.1规定的限值;对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的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3.1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当房屋层数和高度超过最大限值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采取改变结构体系等抗震减灾措施。表5.3.1 B类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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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6.3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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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框架-抗震墙及抗震墙结构。其最大高度(或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总层数不超过10层。 2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对不规则结构、有框支层抗震墙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表6.1.1 B类现浇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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