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Standard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buildingsGB 50023-200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2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2.1.1 现有建筑 available buildings 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2.1.2 后续使用年限 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 本标准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