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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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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

5.6 动力系数
5.6.1 建筑结构设计的动力计算,在有充分依据时,可将重物或设备的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计算方法设计。5.6.2 搬运和装卸重物以及车辆启动和刹车的动力系数,可采用1.1~1.3;其动力荷载只传至楼板和梁。5.6.3 直升机在屋面上的荷载,也应乘以动力系数,对具有液压轮胎起落架的直升机可取1.4;其动力荷载只传至楼板和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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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吊车荷载
6.1 吊车竖向和水平荷载6.2 多台吊车的组合6.3 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6.4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及准永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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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吊车竖向和水平荷载
6.1.1 吊车竖向荷载标准值,应采用吊车的最大轮压或最小轮压。6.1.2 吊车纵向和横向水平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吊车纵向水平荷载标准值,应按作用在一边轨道上所有刹车轮的最大轮压之和的10%采用;该项荷载的作用点位于刹车轮与轨道的接触点,其方向与轨道方向一致。 2 吊车横向水平荷载标准值,应取横行小车重量与额定起重量之和的百分数,并应乘以重力加速度,吊车横向水平荷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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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多台吊车的组合
6.2.1 计算排架考虑多台吊车竖向荷载时,对单层吊车的单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宜多于2台;对单层吊车的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不宜多于4台;对双层吊车的单跨厂房宜按上层和下层吊车分别不多于2台进行组合;对双层吊车的多跨厂房宜按上层和下层吊车分别不多于4台进行组合,且当下层吊车满载时,上层吊车应按空载计算;上层吊车满载时,下层吊车不应计入。考虑多台吊车水平荷载时,对单跨或多跨厂房的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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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
6.3.1 当计算吊车梁及其连接的承载力时,吊车竖向荷载应乘以动力系数。对悬挂吊车(包括电动葫芦)及工作级别A1~A5的软钩吊车,动力系数可取1.05;对工作级别为A6~A8的软钩吊车、硬钩吊车和其他特种吊车,动力系数可取为1.1。条文说明6.3.1 吊车竖向荷载的动力系数,主要是考虑吊车在运行时对吊车梁及其连接的动力影响。根据调查了解,产生动力的主要因素是吊车轨道接头的高低不平和工件翻转时的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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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及准永久值
6.4.1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及准永久值系数可按表6.4.1中的规定采用。6.4.2 厂房排架设计时,在荷载准永久组合中可不考虑吊车荷载;但在吊车梁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宜采用吊车荷载的准永久值。条文说明6.4.2 处于工作状态的吊车,一般很少会持续地停留在某一个位置上,所以在正常条件下,吊车荷载的作用都是短时间的。但当空载吊车经常被安置在指定的某个位置时,计算吊车梁的长期荷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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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雪荷载
7.1 雪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雪压7.2 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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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雪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雪压
7.1.1 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雪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71.2 基本雪压应采用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确定的50年重现期的雪压;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应采用100年重现期的雪压。7.1.3 全国各城市的基本雪压值应按本规范附录E中表E.5重现期R为50年的值采用。当城市或建设地点的基本雪压值在本规范表E.5中没有给出时,基本雪压值应按本规范附录E规定的方法,根据当地年最大雪压或雪深资料,按基本雪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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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7.2.1 屋面积雪分布系数应根据不同类别的屋面形式,按表7.2.1采用。 7.2.2 设计建筑结构及屋面的承重构件时,应按下列规定采用积雪的分布情况: 1 屋面板和檩条按积雪不均匀分布的最不利情况采用; 2 屋架和拱壳应分别按全跨积雪的均匀分布、不均匀分布和半跨积雪的均匀分布按最不利情况采用; 3 框架和柱可按全跨积雪的均匀分布情况采用。条文说明7.2.1 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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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风荷载
8.1 风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风压8.2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8.3 风荷载体型系数8.4 顺风向风振和风振系数8.5 横风向和扭转风振8.6 阵风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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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风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风压
8.1.1 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计算主要受力结构时,应按下式计算:8.1.2 基本风压应采用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确定的50年重现期的风压,但不得小于0.3kN/m2。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的取值应适当提高,并应符合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8.1.3 全国各城市的基本风压值应按本规范附录E中表E.5重现期R为50年的值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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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8.2.1 对于平坦或稍有起伏的地形,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根据地面粗糙度类别按表8.2.1确定。地面粗糙度可分为A、B、C、D四类:A类指近海海面和海岛、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区;B类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乡镇;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D类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房屋较高的城市市区。8.2.2 对于山区的建筑物,风压高度变化系数除可按平坦地面的粗糙度类别由本规范表8.2.1确定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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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风荷载体型系数
8.3.1 房屋和构筑物的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房屋和构筑物与表8.3.1中的体型类同时,可按表8.3.1的规定采用; 2 房屋和构筑物与表8.3.1中的体型不同时,可按有关资料采用;当无资料时,宜由风洞试验确定; 3 对于重要且体型复杂的房屋和构筑物,应由风洞试验确定。8.3.2 当多个建筑物,特别是群集的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时,宜考虑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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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顺风向风振和风振系数
8.4.1 对于高度大于30m且高宽比大于1.5的房屋,以及基本自振周期T1大于0.25s的各种高耸结构,应考虑风压脉动对结构产生顺风向风振的影响。顺风向风振响应计算应按结构随机振动理论进行。对于符合本规范第8.4.3条规定的结构,可采用风振系数法计算其顺风向风荷载。 注:1 结构的自振周期应按结构动力学计算;近似的基本自振周期T1可按附录F计算; 2 高层建筑顺风向风振加速度可按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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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横风向和扭转风振
8.5.1 对于横风向风振作用效应明显的高层建筑以及细长圆形截面构筑物,宜考虑横风向风振的影响。8.5.2 横风向风振的等效风荷载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对于平面或立面体型较复杂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横风向风振的等效风荷载wLK宜通过风洞试验确定,也可比照有关资料确定; 2 对于圆形截面高层建筑及构筑物,其由跨临界强风共振(旋涡脱落)引起的横风向风振等效风荷载wLK可按本规范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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