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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eneral code for building environmentGB 55016-20212021-09-08 发布2022-04-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6-2021,自2022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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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第4.0.2、4.0.4、4.0.6条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7.3.1、7.4.1、7.4.2、7.5.3条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GB 50118-2010 第4.1.1条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 第4.2.11、6.1.1、6.2.1、7.1.2条5.《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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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1 为保障建筑环境安全健康,提高居住环境水平和工程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建筑环境质量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1.2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中辅助办公类建筑的声环境、光环境、建筑热工及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检测及验收必须执行本规范。1.1.3 建筑环境应满足人体健康对声光热环境和空气质量的基本要求。1.1.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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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声环境
2.1 一般规定 2.2 隔声、吸声与消声设计 2.3 隔振设计 2.4 检测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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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般规定
2.1.1 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使建筑声环境满足使用功能要求。2.1.2 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在2类或3类或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应在建筑设计前对建筑所处位置的环境噪声、环境振动调查与测定。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1.3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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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隔声、吸声与消声设计
2.2.1 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噪声敏感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室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3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噪声敏感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房间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2.2.2 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有噪声源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室外环境噪声限值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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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隔振设计
2.3.1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m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测量。2.3.2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环境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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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检测与验收
2.4.1 建筑声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声学检测。 2.4.2 竣工声学检测应包括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及混响时间。条文说明2.4.1 声学工程的质量是否达到设计目标,是要通过最终的测试结果来考量的。由于声音科学的特点以及声波在建筑空间传播的复杂性,理论计算与客观参量可能会存在一定误差。因此竣工声学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必要手段。 英国《建筑法规》E部分的第1部分是:建筑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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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光环境
3.1 一般规定 3.2 采光设计 3.3 室内照明设计 3.4 室外照明设计 3.5 检测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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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3.1.2 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3.1.3 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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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采光设计
3.2.1 采光设计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确定采光等级。3.2.2 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为评价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等级与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 2 光气候区划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各光气候区的光气候系数应按表3.2.2-2确定。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光气候系数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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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室内照明设计
3.3.1 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要求确定照明水平、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3.3.2 灯具选择应满足场所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在爆炸性危险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有防爆保护措施; 2 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有关规定; 3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满足防腐蚀要求。3.3.3 光环境要求较高的场所,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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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室外照明设计
3.4.1 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注: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地面,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高度为1.5m。3.4.2 园区道路、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表3.4.2的规定值。3.4.3 当设置室外夜景照明时,对居室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上产生的垂直面照度不应大于表3.4.3-1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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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检测与验收
3.5.1 竣工验收时,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功能要求对采光、照明进行检测。3.5.2 采光测量项目应包括采光系数、采光均匀度、反射比和颜色透射指数。3.5.3 照明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各主要功能房间或场所的测量项目应包括照度、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色温、显色指数、闪变指数和频闪效应可视度; 2 室外公共区域照明的测量项目应包括照度、色温、显色指数和亮度; 3 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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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热工
4.1 一般规定 4.2 保温设计 4.3 防热设计 4.4 防潮设计 4.5 检测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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