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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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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smoke management systems in buildingsGB 51251-201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8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4-12-7 09:44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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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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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2.1.1 防烟系统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1.2 排烟系统 smoke exhaust system 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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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号
2.2.1 计算几何参数 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 Ak——开启门的截面面积;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 Am——门的面积; Af——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 Ag——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 Al——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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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烟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自然通风设施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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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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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自然通风设施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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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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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3.4.2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标准第3.4.5条~第3.4.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应按计算值与表3.4.2-1~表3.4.2-4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注:1 表3.4.2-1表3.4.2-4的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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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烟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防烟分区 4.3 自然排烟设施 4.4 机械排烟设施 4.5 补风系统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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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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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防烟分区
4.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2.4 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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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自然排烟设施
4.3.1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3.2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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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机械排烟设施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3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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