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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建筑电气制图标准 GB/T5078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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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制图标准 GB/T50786-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制图标准Standard for building electricity drawingsGB/T 50786-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 1 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1411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电气制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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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统一建筑电气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电气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1.0.3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电气专业的计算机制图和手工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1.0.4 建筑电气专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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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系统图 overview diagram 概略地表达一个项目的全面特性的简图,又称概略图。2.0.2 项目 object 在设计、工艺、建筑、运行、维修和报废过程中所面对的实体。2.0.3 简图 diagram 主要是通过以图形符号表示项目及它们之间关系的图示形式来表达信息。2.0.4 电路图 circuit diagram 表达项目电路组成和物理连接信息的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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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图线 3.2 比例 3.3 编号和参照代号 3.4 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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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图线
3.1.1 建筑电气专业的图线宽度(b)应根据图纸的类型、比例和复杂程度,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选用,并宜为0.5mm、0.7mm、1.0mm。3.1.2 电气总平面图和电气平面图宜采用三种及以上的线宽绘制,其他图样宜采用两种及以上的线宽绘制。3.1.3 同一张图纸内,相同比例的各图样,宜选用相同的线宽组。3.1.4 同一个图样内,各种不同线宽组中的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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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比例
3.2.1 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的制图比例,宜与工程项目设计的主导专业一致,采用的比例宜符合表3.2.1的规定,并应优先采用常用比例。表3.2.1 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的制图比例续表 3.2.13.2.2 电气总平面图、电气平面图应按比例制图,并应在图样中标注制图比例。3.2.3 一个图样宜选用一种比例绘制。选用两种比例绘制时,应做说明。条文说明3.2.1 民用建筑的主导专业为建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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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编号和参照代号
3.3.1 当同一 类型或同一系统的电气设备、线路(回路)、元器件等的数量大于或等于2时,应进行编号。3.3.2 当电气设备的图形符号在图样中不能清晰地表达其信息时,应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参照代号。3.3.3 编号宜选用1、2、3……数字顺序排列。3.3.4 参照代号采用字母代码标注时,参照代号宜由前缀符号、字母代码和数字组成。当采用参照代号标注不会引起混淆时,参照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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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标注
3.4.1 电气设备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用电设备的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其额定功率、参照代号; 2 对于电气箱(柜、屏),应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参照代号,并宜标注设备安装容量; 3 对于照明灯具,宜在其图形符号附近标注灯具的数量、光源数量,光源安装容量、安装高度、安装方式。 3.4.2 电气线路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电气线路的回路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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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常用符号
4.1 图形符号 4.2 文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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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图形符号
4.1.1 图样中采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形符号可放大或缩小; 2 当图形符号旋转或镜像时,其中的文字宜为视图的正向; 3 当图形符号有两种表达形式时,可任选用其中一种形式,但同一工程应使用同一种表达形式; 4 当现有图形符号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按图形符号生成原则产生新的图形符号;新产生的图形符号宜由一般符号与一个或多个相关的补充符号组合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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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文字符号
4.2.1 图样中线缆敷设方式、敷设部位和灯具安装方式的标注宜采用表4.2.1-1~表4.2.1-3的文字符号。表4.2.1-1 线缆敷设方式标注的文字符号续表 4.2.2-1表4.2.1-2 线缆敷设部位标注的文字符号表4.2.1-3 灯具安装方式部位标注的文字符号4.2.2 供配电系统设计文件的标注宜采用表4.2.2的文字符号。表4.2.2 供配电系统设计文件标注的文字符号 续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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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图样画法
5.1 一般规定 5.2 图号和图纸编排 5.3 图样布置 5.4 系统图 5.5 电路图 5.6 接线图(表) 5.7 电气平面图 5.8 电气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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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同一个工程项目所用的图纸幅面规格宜一致。5.1.2 同一个工程项目所用的图形符号、文字符号、参照代号、术语、线型、字体、制图方式等应一致。5.1.3 图样中本专业的汉字标注字高不宜小于3.5mm,主导专业工艺、功能用房的汉字标注字高不宜小于3.0mm,字母或数字标注字高不应小于2.5mm。5.1.4 图样宜以图的形式表示,当设计依据、施工要求等在图样中无法以图表示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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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图号和图纸编排
5.2.1 设计图纸应有图号标识。图号标识宜表示出设计阶段、设计信息、图纸编号。5.2.2 设计图纸应编写图纸目录,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设计的图纸目录宜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 2 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设计的图纸目录宜以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各子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 3 施工图设计阶段各子项目共同使用的统一电气详图、电气大样图、通用图,宜单独进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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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图样布置
5.3.1 同一张图纸内绘制多个电气平面图时,应自下而上按建筑物层次由低向高顺序布置。5.3.2 电气详图和电气大样图宜按索引编号顺序布置。5.3.3 每个图样均应在图样下方标注出图名,图名下应绘制一条中粗横线(0.7b),长度宜与图名长度相等。图样比例宜标注在图名的右侧,字的基准线应与图名取平;比例的字高宜比图名的字高小一号。5.3.4 图样中的文字说明宜采用“附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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