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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55024-202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eneral code for building electricity and intelligenceGB 55024-20222022-03-10 发布2022-10-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为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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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供电电压不超过35kV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必须执行本规范。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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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电气工程应能向电气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当供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其电源的功能。2.0.2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具备为建筑物内的人员和有通信要求的设备提供信息服务的功能,当智能化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的功能。2.0.3 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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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源及用房设计
3.1 电源及用电负荷分级 3.2 电气装置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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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电源及用电负荷分级
3.1.1 民用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3.1.2 一级用电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 每个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3.1.3 特级用电负荷应由3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电源组成; 2 应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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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气装置用房
3.2.1 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 2 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出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3 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出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4 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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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配电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高压配电系统 4.3 低压配电系统 4.4 特低电压配电系统 4.5 电气照明系统 4.6 低压电击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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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应急电源与非应急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4.1.2 两个供电电源之间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4.1.3 备用电源应满足用电设备连续供电时间和供电容量的要求。4.1.4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有各自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 2 备用电源的用电负荷不应接入应急电源供电回路。4.1.5 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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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高压配电系统
4.2.1 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灵敏性、速动性和选择性的要求。4.2.2 高压配电系统的短路故障保护应具备可靠、快速且有选择地切除被保护设备和线路的短路故障的功能。4.2.3 进户断路器应具有过负荷和短路电流延时速断保护功能。4.2.4 配电断路器应具有过负荷和短路电流速断保护功能。4.2.5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接地开关之间应采取闭锁措施。条文说明4.2.1 可靠性是指保护装置该动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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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低压配电系统
4.3.1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4.3.2 避难区域的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4.3.3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4.3.4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且不得装设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的任何电器。4.3.5 供配电系统中,隔离电器不得采用半导体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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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特低电压配电系统
4.4.1 特低电压配电系统的电压不应超过交流50V或直流120V。4.4.2 特低电压配电回路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低电压配电回路的线缆应选用铜芯导体; 2 铜芯导体应满足最小截面面积和机械强度的要求; 3 当特低电压配电回路与低压配电回路敷设在同一金属槽盒内时,应采用带接地的金属隔离措施。4.4.3 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的照明回路应设置过负荷和短路保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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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电气照明系统
4.5.1 建筑物应设置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4.5.2 允许人员进入的水池,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选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的灯具,供电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4.6.7条的规定。4.5.3 室外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IP6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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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低压电击防护
4.6.1 电气设备应按外界影响条件分别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低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 1 自动切断电源; 2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3 电气分隔; 4 特低电压。4.6.2 当电气设备采用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低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时,对于线对地标称电压为交流220V的TN系统和TT系统,额定电流不超过63A的电源插座回路及额定电流不超过32A固定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终端回路,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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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智能化系统设计
5.1 信息设施系统 5.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5.3 公共安全系统条文说明 智能化系统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定义为智能建筑分项工程)设计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按系统技术专业划分方式和设施建设模式进行展开,智能化系统工程细分如下: (1)信息化应用系统,系统组成分项包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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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信息设施系统
5.1.1 信息接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接入系统应具有将建筑物内所需的公共信息及专用信息接入的功能,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应接入有需求的建筑物内,并合理配置信息接入系统设施用房。 2 在公共信息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信息设施工程必须采用光纤到用户或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5.1.2 建筑物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业务需求及信息传输的要求,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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