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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5100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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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51004-2015

6.9 内支撑
6.9.1 支撑系统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一致,应严格执行先撑后挖的原则。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穿越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有止水构造措施。6.9.2 腰梁施工前应去除腰梁处围护墙体表面浮泥和突出墙面的混凝土。6.9.3 混凝土支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冠梁施工前应清除围护墙体顶部泛浆; 2 支撑底模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宜用模板隔离,采用土底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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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锚杆(索)
6.10.1 锚杆(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宜通过试成锚验证设计有关指标并确定锚杆施工工艺参数; 2 锚杆不宜超出建筑红线且不应进入已有建(构)筑物基础下方; 3 锚固段强度大于15MPa并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进行张拉。6.10.2 锚杆(索)成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记录应详细、完整,对岩石锚杆应有对岩屑鉴定或进尺软硬判断岩层的记录,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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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
6.11.1 两墙合一围护结构宜采用地下连续墙。地下连续墙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格控制地下连续墙的垂直度,应优先采用具有自动纠偏功能的成槽设备,地下连续墙的垂直度不应大于1/300; 2 在与地下室梁连接部位应设置预留钢盒,在与板连接部位应设置预留钢筋或螺纹套筒接头,预埋件的高程允许误差应为±30mm,水平允许误差应为&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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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地下水控制
7.1 一般规定 7.2 集水明排 7.3 降水 7.4 截水 7.5 回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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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地下水控制应包括基础开挖影响范围内的潜水、上层滞水与承压水控制,采用的方法应包括集水明排、降水、截水以及地下水回灌。7.1.2 应依据拟建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条件,以及基坑支护设计和降水设计等文件,结合类似工程经验,编制降水施工方案。7.1.3 基坑降水应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根据环境要求采用截水帷幕、坑外回灌井等减小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措施。7.1.4 依据场地的水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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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集水明排
7.2.1 应在基坑外侧设置由集水井和排水沟组成的地表排水系统,集水井、排水沟与坑边的距离不宜小于0.5m。基坑外侧地面集水井、排水沟应有可靠的防渗措施。7.2.2 多级放坡开挖时,宜在分级平台上设置排水沟。7.2.3 基坑内宜设集水井和排水明沟(或盲沟)。7.2.4 排水沟、集水井尺寸应根据排水量确定,抽水设备应根据排水量大小及基坑深度确定,可设置多级抽水系统。集水井宜设置在基坑阴角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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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降水
7.3.1 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拟建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设计要求等,在现场进行抽水试验确定降水参数,并制定合理的降水方案,各类降水井的布置要求宜符合表7.3.1的规定。表7.3.1 各类降水井的布置要求7.3.2 群井按大井简化时,均质含水层潜水完整井的基坑降水总涌水量可按下式计算(图7.3.2):图7.3.2 均质含水层潜水完整井的基坑涌水量计算 式中:Q—&md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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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截水
7.4.1 基坑工程截水措施可采用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地下连续墙、小齿口钢板桩等。对于特种工程,可采用地层冻结技术(冻结法)阻隔地下水。7.4.2 截水帷幕应连续,强度和抗渗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7.4.3 截水帷幕的插入深度应根据坑内潜水降水要求、地基土抗渗流(或抗管涌)稳定性要求确定。7.4.4 基坑预降水期间可根据坑内、外水位观测结果判断截水帷幕的可靠性。7.4.5 承压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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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回灌
7.5.1 当基坑外地下水位降幅较大、基坑周围存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或地下管线时,宜采用地下水人工回灌措施。7.5.2 坑外回灌井的深度不宜大于承压含水层中基坑截水帷幕的深度,回灌井与减压井的间距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7.5.3 回灌井可分为自然回灌井与加压回灌井。自然回灌井的回灌压力与回灌水源的压力相同,宜为0.1MPa~0.2MPa。加压回灌井的回灌压力宜为0.2MPa~0.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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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土方施工
8.1 一般规定 8.2 基坑开挖 8.3 岩石基坑开挖 8.4 土方堆放与运输 8.5 基坑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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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考虑土方量、土方运距、土方施工顺序、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土方平衡和合理调配,确定土方机械的作业线路、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弃土地点。8.1.2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进行逐点检查,检查点的间距不宜大于20m。8.1.3 挖土机械、土方运输车辆等通过坡道进入作业点时,应采取保证坡道稳定的措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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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基坑开挖
8.2.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采取有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基坑内地下水位应降至拟开挖下层土方的底面以下不小于0.5m。8.2.2 基坑开挖的分层厚度宜控制在3m以内,并应配合支护结构的设置和施工的要求,临近基坑边的局部深坑宜在大面积垫层完成后开挖。8.2.3 基坑放坡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场地条件允许,并经验算能保证边坡稳定性时,可采用放坡开挖,多级放坡时应同时验算各级边坡和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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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岩石基坑开挖
8.3.1 岩石基坑可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支护形式等情况,选择合理的开挖顺序和开挖方式。8.3.2 岩石基坑应采取分层分段的开挖方法,遇不良地质、不稳定或欠稳定的基坑,应采取分层分段间隔开挖的方法,并限时完成支护。8.3.3 岩石的开挖宜采用爆破法,强风化的硬质岩石和中风化的软质岩石,在现场试验满足的条件下,也可采用机械开挖方式。8.3.4 爆破开挖宜先在基坑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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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土方堆放与运输
8.4.1 土方工程施工应进行土方平衡计算,应按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做好调配,减少重复搬运,合理确定土方机械的作业线路、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弃土地点等。8.4.2 土方调配应与当地市、镇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8.4.3 运输土方的车辆应用加盖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8.4.4 临时堆土的坡角至坑边距离应按挖坑深度、边坡坡度和土的类别确定。8.4.5 场地内临时堆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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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基坑回填
8.5.1 永久性土方回填的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土方回填的边坡坡度,应根据当地经验或通过稳定性计算确定。8.5.2 回填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土料不得采用淤泥和淤泥质土,有机质含量不大于5%,土料含水量应满足压实要求。8.5.3 碎石类土或爆破石碴用作回填土料时,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每层铺填厚度的2/3,铺填时大块料不应集中,且不得回填在分段接头处。8.5.4 土方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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