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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550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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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55021-2021

5.2 场地与地基基础
5.2.1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既有建筑,应结合规划进行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经专门研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5.2.2 设防烈度为7度~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评估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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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
5.3.1 对既有建筑主体结构的抗震能力进行验算时,应通过现场详细调查、检查、检测或监测取得主体结构的有关参数,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按照设防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对于A、B类建筑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5.3.2 采用现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A类建筑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不低于现行标准相应值的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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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主体结构抗震措施鉴定
5.4.1 既有建筑抗震措施鉴定,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按照建筑结构类型、所在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场地类别、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其主要构造要求及核查的重点和薄弱环节。5.4.2 主体结构抗震鉴定时,应依据其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对抗震要求作如下调整: 1 在各类场地中,当建筑物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时,应允许利用其有利作用,从宽调整主体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2 对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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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既有建筑加固
6.1 一般规定 6.2 材料 6.3 地基基础加固 6.4 主题结构整理加固 6.5 混凝土构件加固 6.6 钢构件加固 6.7 砌体结构加固 6.8 木构件加固 6.9 结构锚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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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建筑经技术鉴定或设计确认需要加固时,应依据鉴定结果和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整体结构、局部结构或构件的加固设计和施工。6.1.2 加固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使用环境和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在加固设计工作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6.1.3 加固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1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检测核实,并应符合现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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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材料
6.2.1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高于原结构、构件的强度等级,且不低于最低强度等级要求; 2 加固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应在施工前试配,经检验其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允许使用。6.2.2 结构加固新增的钢构件和钢筋,应选用较低强度等级的牌号;当采用高强度级别牌号时,应考虑二次受力的不利影响。6.2.3 结构加固用的植筋应采用带肋钢筋或全螺纹螺杆,不得采用光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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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地基基础加固
6.3.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基础承载力验算; 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后或增加荷载后,建筑物相邻基础的沉降量、沉降差、局部倾斜和整体倾斜的允许值应严格控制,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以及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基础埋深大于既有建筑基础埋深并对既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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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主体结构整体加固
6.4.1 结构的整体加固方案应根据结构类型,从结构体系、抗震构造措施、抗震承载力及易倒易损构件等方面综合考虑后确定。6.4.2 结构加固后的承载能力验算和结构抗震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下的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2 对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抗震能力验算,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且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要求: 1)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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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混凝土构件加固
Ⅰ 增大截面法6.5.1 当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受弯和受压构件时,被加固构件的界面处理及其粘结质量应满足按整体截面计算的要求。6.5.2 钢筋混凝土构件增大截面加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增混凝土层的最小厚度,板不应小于40mm;梁、柱不应小于60mm; 2 加固用的钢筋,应采用热轧带肋钢筋; 3 新增受力钢筋与原受力钢筋的净间距不应小于25mm,并应采用短筋或箍筋与原钢筋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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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钢构件加固
Ⅰ 增大截面法6.6.1 当采用焊接连接、高强度螺栓连接或铆钉连接的增大截面法加固钢结构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完全卸荷状态下,应保证原构件的缺陷和损伤已得到有效补强,原构件钢材强度设计值已根据安全性鉴定报告确定;当采用焊接方法加固时,其新老构件之间的可焊性已得到确认。 2 负荷状态下,应核查原构件最大名义应力,对承受特重级、重级动力荷载或振动作用的结构构件,焊接加固后应对其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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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砌体构件加固
Ⅰ 钢筋混凝土面层法6.7.1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砌体构件时,原砌体与后浇混凝土面层之间应做界面处理。6.7.2 砌体构件外加混凝土面层加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面层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60mm;当采用喷射混凝土施工时,不应小于50mm。 2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3 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纵向钢筋的上下端均应锚固。 4 当采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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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木构件加固
6.8.1 当采用木材置换法加固时,应采用与原构件相近的木材,新旧连接除结合面处采用胶接外,置换连接段尚应增设钢板箍或纤维复合材环向围束封闭箍进行约束。6.8.2 当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时,应采用碳纤维、芳纶纤维或玻璃纤维复合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木梁或受拉构件时,纤维复合材应在受拉面沿轴向粘贴并延伸至支座边缘,其端部和节点两侧应粘贴封闭箍或U形箍; 2 加固木柱时,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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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结构锚固技术
6.9.1 当结构加固采用植筋技术进行锚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种植全螺纹螺杆技术等植筋技术,新增构件为悬挑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当新增构件为其他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2 采用植筋或全螺纹螺杆锚固时,其锚固部位的原构件混凝土不应有局部缺陷。 3 植筋不得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于0.2%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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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A.0.1 结构加固用碳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注:表中指标,除注明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A.0.2 结构加固用芳纶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注:表中指标,除注明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A.0.3 结构加固用玻璃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注:表中指标,除注明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条文说明A.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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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结构加固用胶安全性能指标
B.0.1 既有建筑粘结加固应使用经过改性的结构胶。加固用的结构胶,按其最高使用温度应分为以下三类: 1 Ⅰ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45℃~60℃; 2 Ⅱ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45℃~95℃; 3 Ⅲ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45℃~125C。 对Ⅰ类结构胶,还应分为A级胶和B级胶;前者用于重要构件;后者用于一般构件。B.0.2 以混凝土为基材,室温固化型的结构胶,其安全性能指标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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