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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7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708-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月21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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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在胶合木结构的应用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承重胶合木结构的设计、生产制作和安装。1.0.3 本规范胶合木宜采用针叶材,胶合木构件截面的层板组合不得低于4层。1.0.4 胶合木结构的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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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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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语
2.1.1 胶合木  structural laminated timber(glulam) 以厚度为20mm~45mm的板材,沿顺纹方向叠层胶合而成的木制品。也称层板胶合木,或称结构用集成材。2.1.2 普通胶合木层板  lamina 通过用肉眼观测方式对木材材质划分等级,按构件的主要用途和部位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并用于制作胶合木的板材。2.1.3 目测分级层板  visual 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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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号
2.2.1 材料力学性能 E——胶合木弹性模量; fc——胶合木顺纹抗压及承压强度设计值; fcE——胶合木受压构件抗压临界屈曲强度设计值; fcα——胶合木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fm——胶合木抗弯强度设计值; f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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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材料
3.1 木材3.2 结构用胶3.3 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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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木材
3.1.1 胶合木构件采用的层板分为普通胶合木层板、目测分级层板和机械分级层板三类。用于制作胶合木的层板厚度不应大于45mm,通常采用20mm~45mm。胶合木构件宜采用同一树种的层板组成。3.1.2 普通胶合木层板材质等级为3级,其材质等级标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 普通胶合木层板材质等级标准续表3.1.2注:1 按本标准选材配料时,尚应注意避免在制成的胶合构件的连接受剪面上有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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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结构用胶
3.2.1 胶合木结构用胶必须满足结合部位的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胶粘剂的防水性和耐久性应满足结构的使用条件和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3.2.2 结构用胶粘剂应根据胶合木结构的使用环境(包括气候、含水率、温度)、木材种类、防水和防腐要求以及生产制造方法等条件选择使用。3.2.3 承重结构采用的胶粘剂按其性能指标分为Ⅰ级胶和Ⅱ级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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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钢材
3.3.1 胶合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45钢、Q390钢和Q420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3.2 下列情况的承重构件或连接材料宜采用D级碳素结构钢或D级、E级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的焊接构件或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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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设计规定
4.1 设计原则 4.2 设计指标和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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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设计原则
4.1.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4.1.2 胶合木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本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4.1.3 胶合木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4.1.3采用。表4.1.3 设计使用年限4.1.4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4.1.4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表4.1.4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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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设计指标和允许值
4.2.1 采用普通胶合木层板制作胶合木的设计指标,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普通层板胶合木的强度等级应根据选用的树种,按表4.2.1-1的规定采用。表4.2.1-1 普通层板胶合木适用树种分级表 2 在正常情况下,普通层板胶合木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4.2.1-2的规定采用。表4.2.1-2 普通层板胶合木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N/mm2) 3 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胶合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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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构件设计
5.1 等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5.2 变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5.3 曲线形受弯构件5.4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5.5 拉弯和压弯构件5.6 构件的局部承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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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等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5.1.1 等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简支梁、连续梁和悬臂梁的计算跨度为梁的净跨加上每端支座的1/2支承长度。 2 受弯构件除靠近支座的端部外,不得在构件的其他位置开口。在支座处受拉侧的开口高度不得大于构件截面高度的1/10与75mm之间的较小者,开口长度不得大于跨度的1/3;在端部受压侧的开口高度不得大于构件截面高度的2/5,开口长度不得大于跨度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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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变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5.2.1 变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包括单坡和双坡变截面构件。从构件斜面最低点到最高点的高度范围内,应采用相同等级的层板。构件的斜面制作应在工厂完成,不得在现场切割制作。本节仅对斜面在受压边的构件作出规定,不考虑斜面在受拉边的构件。5.2.2 均布荷载作用下,支座为简支的单坡或对称双坡变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 (图5.2.2)的抗弯 (包括稳定)、抗剪以及横纹承压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算:图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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