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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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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6-201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Standard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alarm systemGB 50166-201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20年 3 月 1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
2024-12-7 09:40
1 总则
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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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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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质量管理
2.1.1 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2.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2.1.3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等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系统设备的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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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2.2.1 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具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2.2.2 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2.2.3 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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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一般规定3.2 布线3.3 系统部件的安装3.4 系统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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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系统部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3.1.2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的相关规定。条文说明3.1.1 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控制逻辑关系设计文件等必要的技术文件应以相应设计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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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布线
3.2.1 各类管路明敷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杆直径不应小6mm。 3.2.2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2.3 管路经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线缆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应留有适当余量。 3.2.4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3.2.5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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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系统部件的安装
I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安装 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显示盘、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电话总机、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防火门监控器、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2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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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系统接地
3.4.1 系统接地及专用接地线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3.4.2 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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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统调试
4.1 一般规定 4.2 调试准备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4.4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调试 4.5 消防联动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4.6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调试 4.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 4.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 4.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调试 4.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4.1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传输设备调试 4.12 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调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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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功能调试和分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系统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进行全数检查,系统设备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 应逐一对每个报警区域、防护区域或防烟区域设置的消防系统进行联动控制功能检查,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 3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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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调试准备
4.2.1 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应按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 4.2.2 系统调试前,应对系统部件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现场部件进行地址编码设置,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只能对应一个现场部件; 2 与模块连接的火灾警报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阀、排烟口、排烟阀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
2024-12-7 09:39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Ⅰ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4.3.1 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意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4.3.2 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屏蔽功能。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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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家用火灾安全系统调试
I控制中心监控设备调试4.4.1 应切断控制中心监控设备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部件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监视状态。4.4.2 应对控制中心监控设备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中心监控设备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GB 22370 的规定: 1 操作级别; 2 接收和显示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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