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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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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 GB51009-2014

6.2 结构计算
6.2.1 除抗爆间室、抗爆屏院外,生产过程具有爆炸、燃烧危险的各级危险等级的厂房,其结构承载力计算,可不考虑爆炸事故荷载作用。 6.2.2 火炸药生产厂房如在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的地区时安全等级宜按二级;在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下地区,对特别重要的生产厂房安全等级宜按一级,其他厂房安全等级均可按二级。 6.2.3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抗震设计,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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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结构构造
6.3.1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厂房宜采用外形平整不易积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6.3.2 各级火炸药生产厂房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中相应抗震设防烈度的构造要求,且不应小于6度。 6.3.3 各级火炸药生产厂房不应采用独立砖柱,不应采用空斗墙、乱毛石墙、悬墙。承重砖墙及砖壁柱应采用烧结普通实心砖砌筑,填充墙可采用烧结多孔砖砌筑,砖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40mm。 6.3.4 钢柱、钢梁(包括钢屋架)承重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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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给水、消防与排水
7.0.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生产用水应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生活用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确定。除本章规定外,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给水、排水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7.0.2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开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工艺设备内消防供水系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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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2 采暖 8.3 通风和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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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除执行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8.1.2 除本章规定外,危险场所的通风、空调设备的选用还应符合本规范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 8.1.3 火炸药生产厂房室内空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当产品技术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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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采暖
8.2.1 火炸药生产厂房宜采用散热器采暖或热风采暖。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不宜采用热风采暖系统。 8.2.2 散热器采暖系统热媒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其采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2 不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其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小于或等于0.05MPa的饱和蒸汽。 8.2.3 散发火炸药粉尘的生产厂房,其散热器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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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通风和空气调节
8.3.1 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火炸药生产厂房,其机械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除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每个危险品生产间分别设置。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排尘系统不应与排气系统合为一个系统。对于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的局部排风应按每台生产设备单独设置。 2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岗位的局部排风除尘,宜采用湿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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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动力
9.0.1 当采用电热锅炉作为生产热源,且用汽量小于或等于1t/h,仅为该厂房服务时,电热锅炉可贴邻生产厂房布置,但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并用防火墙隔离。电热锅炉间应设单独的外开门和窗。 9.0.2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换热间、压缩空气间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并应用防火墙与危险操作间隔离,设置独立朝外开启的门和窗。 9.0.3 压缩空气入口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品操作间内。条文说明9.0.1 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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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气
10.1 供电电源及负荷分级 10.2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10.3 电气设备 10.4 室内电气线路 10.5 照明 10.6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10.7 防雷和接地 10.8 防静电 10.9 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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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供电电源及负荷分级
10.1.1 火炸药生产厂房负荷等级宜为三级。当危险品生产中工艺要求不能中断供电时,其供电负荷应为二级。自动控制系统、消防泵房及安防系统应设应急电源。 10.1.2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供电电源和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10.1.1 工业火炸药生产时,因突然停电一般不会引起事故,故规定供电负荷为三级。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工业火炸药生产工艺采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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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10.2.1 电气危险场所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2 F1类: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3 F2类: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火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4 各类危险场所均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 10.2.2 常用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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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电气设备
10.3.1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场所电气设计时,宜将正常运行时可能产生火花及高温的电气设备,布置在危险性较小或无危险的工作间。 2 危险场所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由法定单位鉴定合格。 3 危险场所不应安装、使用无线遥控设备和无线通信设备。 4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当有过负载可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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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室内电气线路
10.4.1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炸药生产厂房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2 危险场所的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小于或等于30mA的瞬时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器。 3 各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导线或阻燃型铜芯金属铠装电缆。电缆沿桥架敷设时,可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护套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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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照明
10.5.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电气照明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10.5.2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通道和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照明,危险工作间应根据生产工艺需要设置安全照明,照明应急时间不应少于30min。条文说明10.5.2 为保证在停电事故情况下,危险场所的操作人员能迅速安全疏散,危险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生产时,照明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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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10.6.1 变电所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10.6.2 车间变电所不应附建于1.1级建筑物。当附建于1.3级、1.4级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应为户内式。 2 变电所应布置在建筑物较安全的一端,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密实墙,且隔墙上不应设门、窗。 3 变压器室及高、低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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