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受理
7.1.1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全天24h受理以下范围的火灾隐患举报与投诉:
a) 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
b)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8.1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按下列要求对举报投诉信息进行处理:
a) 每周应对数据进行汇总、分类整理;
b) 每月或者每季度应对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进行综合研判,查找普遍性问题和近期工作的薄弱环节,对突出问题和倾向性问题要及时预警,并提出针对性工作建议。
8.2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定期向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信息的研判情况。
9.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告。
9.2 对举报的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布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标准和程序给予举报投诉人奖金、奖励证书等奖励。
9.3 下列情形,不应给予奖励:
a) 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b) 举报投诉人是各级公安机
10.1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工作档案,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受理情况,包括来信、来电或来访记录或录音、上级批转件、外网投诉信息等,互联网电子邮件、微博反应情况的电子文档或纸质文档;
b)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交办情况,包括交办人、交办时间、接收情况等;
c)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查处情况,包括消防监督检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