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现场勘验规则Rules for fire scene processingGA 839-20092009-07-09发布 2009-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4.1、4.2、4.5、4.6、4.7、4.8、4.10、4.11内容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GB/T5907、GB/T14107、GB16840.1、GB/T20162、GA502-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灾现场勘验 fire scene processing
现场勘验人员依法并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表面等进行勘查、验证,查找、检验、鉴别和提取物证的活动。
3.2 现场询问 on-scene i
4.2.1 火灾现场勘验由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火灾当事人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4.2.2 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参加现场勘验: a)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b) 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社会影响大的单位和部门发生的
4.9.1 为了证实火灾在某些外部条件、一定时间内能否发生或证实与火灾发生有关的某一事实是否存在,可以进行现场实验。
4.9.2 现场实验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调查需要决定。
4.9.3 现场实验应验证如下内容:
a) 某种引火源能否引燃某种可燃物;
b) 某种可燃物、易燃物在一定条件下燃烧所留下的某种痕迹;
c) 某种可燃物、易燃物的燃烧特征;
d) 某一位置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