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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12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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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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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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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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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三节 检验、鉴定 第四节 火灾损失统计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六节 复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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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 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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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 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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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检验、鉴定
第二十三条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第二十四条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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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火灾损失统计
第二十七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Normal07.8 磅02falsefalsefalseEN-USZH-CNX-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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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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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复 核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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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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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户”, 用于统计居民、村民住宅火灾,按照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户统计。 (三)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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