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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化学工程节水设计规范 GB/T5097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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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节水设计规范 GB/T50977-201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学工程节水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water saving in chemical engineeringGB/T 50977-2014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7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化学工程节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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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化工企业的用水效率,节约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节水设计。1.0.3 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应有节水内容,应说明采用的节水技术、设备、措施等。1.0.4 化工企业节水设计,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合理使用和保护水资源。1.0.5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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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节水 water saving 节约水资源,减少新水用量。2.0.2 装置节水 water saving process 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节水的工艺、技术、设备、措施的统称。2.0.3 节水设施 water saving facilities 以节水为目的的化工生产工艺设施、给水排水设施的统称。2.0.4 工艺用水 process demand 在化工生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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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量计算
3.1 一般规定 3.2 节水参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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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生产装置单位产品消耗新水量应根据化工产品的生产技术工艺包中的指标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3.1.2 化工企业应定期进行企业水平衡测试,化工企业用水的考核,应以单位产品消耗新水量指标为主,以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为辅。3.1.3 化工企业用水控制指标应符合相关行业的取水定额和用水指标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取值。条文说明3.1.1 本条要求单位产品消耗新水量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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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节水参数计算
3.2.1 总用水量宜按下式计算:式中:Vt——生产过程中总用水量(m³); Vf——生产过程中所取用的新水量(m³); Vr——重复利用水量(m³)。3.2.2 重复利用率宜按下式计算:3.2.3 冷却水循环率宜按下式计算:式中:Rc—&md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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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产装置节水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工艺装置 4.3 辅助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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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生产装置应采用成熟的重复用水技术。4.1.2 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生产工艺许可时应串级使用。4.1.3 循环冷却水的设计温升不宜小于8℃,在空气干燥、气温低的地区,生产装置循环冷却水的设计温升宜适当提高。4.1.4 空气干燥、气温低的地区,工艺介质冷却宜采用干式空气冷却。4.1.5 生产装置排放的废水宜收集、处理后回用。4.1.6 生产装置凝结水应回收,回收率应大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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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艺装置
4.2.1 工艺装置的设计,应优化工艺运行参数,并采用高效、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4.2.2 用于工艺吸收、洗涤、化盐等过程的生产用水宜采用再生水。4.2.3 用于保护高温设备的夹套冷却水应采用除盐水(软化水),并应密闭循环。4.2.4 烧碱装置应回收生产中的工艺冷凝液和工艺废液(水)。烧碱生产中的低温工艺废热应回收。4.2.5 氯碱生产应采用氯气干燥工艺。盐酸尾气吸收应采用闭式循环洗涤。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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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辅助生产设施
4.3.1 锅炉给水的除氧宜采用节水除氧技术。4.3.2 燃煤锅炉宜采用干式除灰、干式输灰(渣)技术,当采用水力除灰时,冲灰水宜回收利用。4.3.3 锅炉排污水和冷凝液应回收利用。4.3.4 煤储运的加湿、喷淋、冲洗等用水应采用再生水,并应在沉降处理后循环使用。4.3.5 空压站内空压机的空气冷却,宜采用干式空气冷却方式,当采用水冷却方式时,应采用循环冷却水。4.3.6 储罐应设置独立的喷淋水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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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给水排水系统节水设计
5.1 一般规定 5.2 给水处理系统 5.3 软化、除盐水系统 5.4 循环冷却水系统 5.5 污水及回用水系统 5.6 雨水收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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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应遵循节水原则,并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的节水工艺和设备。5.1.2 给水系统应根据用途采用分质分压供水,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制。5.1.3 给水系统宜根据生产装置的用水特点划分为生活给水系统、生产给水系统、消防水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除盐水系统及回用水系统等。排水系统宜划分为雨水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系统、生产污水系统等。5.1.4 生产装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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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给水处理系统
5.2.1 给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出水水质和产水量的要求确定。5.2.2 给水净化系统的处理规模应根据各生产装置的需水情况、全厂水量平衡,并按各装置同时使用水量之和的最高日水量确定。5.2.3 给水净化系统的原水量应根据系统的产水量和系统的自用水量确定。自用水量宜小于5%。5.2.4 滤池反冲洗水、沉淀池排泥水宜回收使用。5.2.5 生产、生活用水系统供水量应根据全厂水量平衡确定。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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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软化、除盐水系统
5.3.1 软化、除盐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及产水水质的要求选择节水型工艺。5.3.2 原水预处理设施应根据原水水质采用净化效率高、耗水率低的设备。预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应回收利用。5.3.3 制备软水或除盐水时,冬季应有对原水加热的设施。5.3.4 超滤系统的产水率不宜小于90%,一级反渗透系统的产水率不宜小于75%,二级反渗透系统的产水率不宜小于90%,电除盐系统的产水率不宜小于等于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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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循环冷却水系统
5.4.1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气象条件及冷却水温度的要求,选择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冷却塔,不应采用冷却池、喷水池。5.4.2 在环境温度低、气候干燥的地区,循环冷却水的冷却宜采用干湿式冷却塔,可采用水膜式空冷闭式冷却塔。5.4.3 间冷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冷却,宜根据气候情况采用空冷器冷却方式。5.4.4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源应根据循环冷却水的水质控制要求确定,并宜采用二次水和再生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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