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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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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7.3 混凝土配合比
7.3.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经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满足混凝土强度、耐久性和工作性要求的前提下,减少水泥和水的用量; 2 当有抗冻、抗渗、抗氯离子侵蚀和化学腐蚀等耐久性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 3 应分析环境条件对施工及工程结构的影响; 4 试配所用的原材料应与施工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一致。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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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混凝土搅拌
7.4.1 当粗、细骨料的实际含水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用量。7.4.2 混凝土搅拌时应对原材料用量准确计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 10171的有关规定,并应定期校准。使用前设备应归零。 2 原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外加剂溶液可按体积计,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2的规定。表7.4.2 混凝土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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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混凝土运输
7.5.1 采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输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料前,搅拌运输车应排净罐内积水; 2 在运输途中及等候卸料时,应保持搅拌运输车罐体正常转速,不得停转; 3 卸料前,搅拌运输车罐体宜快速旋转搅拌20s以上后再卸料。7.5.2 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输混凝土时,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交通安全指挥人员,施工现场道路应顺畅,有条件时宜设置循环车道;危险区域应设置警戒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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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质量检查
7.6.1 原材料进场时,供方应对进场材料按材料进场验收所划分的检验批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外加剂产品尚应提供使用说明书。当能确认连续进场的材料为同一厂家的同批出厂材料时,可按出厂的检验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7.6.2 原材料进场时,应对材料外观、规格、等级、生产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主要技术指标按本规范第7.6.3条的规定划分检验批进行抽样检验,每个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1次。 经产品认证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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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现浇结构工程
8.1 一般规定8.2 混凝土输送8.3 混凝土浇筑8.4 混凝土振捣8.5 混凝土养护8.6 混凝土施工缝与后浇带8.7 大体积混凝土裂缝控制8.8 质量检查8.9 混凝土缺陷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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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混凝土浇筑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隐蔽工程验收和技术复核; 2 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 根据施工方案中的技术要求,检查并确认施工现场具备实施条件; 4 施工单位填报浇筑申请单,并经监理单位签认。8.1.2 混凝土拌合物入模温度不应低于5℃,且不应高于35℃。8.1.3 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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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混凝土输送
8.2.1 混凝土输送宜采用泵送方式。8.2.2 混凝土输送泵的选择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泵的选型应根据工程特点、混凝土输送高度和距离、混凝土工作性确定; 2 输送泵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浇筑量和施工条件确定,必要时应设置备用泵; 3 输送泵设置的位置应满足施工要求,场地应平整、坚实,道路应畅通; 4 输送泵的作业范围不得有阻碍物;输送泵设置位置应有防范高空坠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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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混凝土浇筑
8.3.1 浇筑混凝土前,应清除模板内或垫层上的杂物。表面干燥的地基、垫层、模板上应洒水湿润;现场环境温度高于35℃时,宜对金属模板进行洒水降温;洒水后不得留有积水。8.3.2 混凝土浇筑应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密实性。混凝土宜一次连续浇筑。8.3.3 混凝土应分层浇筑,分层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4.6条的规定,上层混凝土应在下层混凝土初凝之前浇筑完毕。8.3.4 混凝土运输、输送入模的过程应保证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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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混凝土振捣
8.4.1 混凝土振捣应能使模板内各个部位混凝土密实、均匀,不应漏振、欠振、过振。8.4.2 混凝土振捣应采用插入式振动棒、平板振动器或附着振动器,必要时可采用人工辅助振捣。8.4.3 振动棒振捣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分层浇筑厚度分别进行振捣,振动棒的前端应插入前一层混凝土中,插入深度不应小于50mm; 2 振动棒应垂直于混凝土表面并快插慢拔均匀振捣;当混凝土表面无明显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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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混凝土养护
8.5.1 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保湿养护可采用洒水、覆盖、喷涂养护剂等方式。养护方式应根据现场条件、环境温湿度、构件特点、技术要求、施工操作等因素确定。8.5.2 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不应少于7d;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养护时间应根据水泥性能确定; 2 采用缓凝型外加剂、大掺量矿物掺合料配制的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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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混凝土施工缝与后浇带
8.6.1 施工缝和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确定。施工缝和后浇带宜留设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位置。受力复杂的结构构件或有防水抗渗要求的结构构件,施工缝留设位置应经设计单位确认。8.6.2 水平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墙施工缝可留设在基础、楼层结构顶面,柱施工缝与结构上表面的距离宜为0mm~100mm,墙施工缝与结构上表面的距离宜为0mm~300m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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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大体积混凝土裂缝控制
8.7.1 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后期强度作为配合比设计、强度评定及验收的依据。基础混凝土,确定混凝土强度时的龄期可取为60d(56d)或90d;柱、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80时,确定混凝土强度时的龄期可取为60d(56d)。确定混凝土强度时采用大于28d的龄期时,龄期应经设计单位确认。8.7.2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3.7条的规定,并应加强混凝土养护。8.7.3 大体积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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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质量检查
8.8.1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检查可分为过程控制检查和拆模后的实体质量检查。过程控制检查应在混凝土施工全过程中,按施工段划分和工序安排及时进行;拆模后的实体质量检查应在混凝土表面未作处理和装饰前进行。8.8.2 混凝土结构施工的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的频率、时间、方法和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根据质量控制的需要确定。 2 施工单位应对完成施工的部位或成果的质量进行自检,自检应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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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混凝土缺陷修整
8.9.1 混凝土结构缺陷可分为尺寸偏差缺陷和外观缺陷。尺寸偏差缺陷和外观缺陷可分为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超出规范规定,但尺寸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未构成影响时,应属于一般缺陷;而尺寸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构成影响时,应属于严重缺陷。外观缺陷分类应符合表8.9.1的规定。表8.9.1 混凝土结构外观缺陷分类8.9.2 施工过程中发现混凝土结构缺陷时,应认真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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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装配式结构工程
9.1 一般规定 9.2 施工验算 9.3 构件制作 9.4 运输与堆放 9.5 安装与连接 9.6 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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