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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黑建设〔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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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黑建设〔2022〕8号)

前言
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主编部门: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2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的通知黑建设〔2022〕8号 各市(地)住建局: 为积极适应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需求,更好地指导我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规范我省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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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性需求,并不得降低建筑的抗灾、耐久性。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所要求的目标和性能,且不应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1.0.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与救援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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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应明确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对于改造范围内建筑构件、消防设施缺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应采取补足、更换、补偿等措施,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使其可以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2.0.2 既有建筑维护工程可仅对维护部位进行消防设计,当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2.0.3 本指南所述既有建筑维护工程指外墙节能改造、外立面装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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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2 总平面布置及灭火救援设施 3.3 防火分区和层数 3.4 平面布置 3.5 安全疏散 3.6 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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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核对并分类。 3.1.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新增、替换、补强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留建筑构件不应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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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布置及灭火救援设施
3.2.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与相邻原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相邻外墙应采取防火构造措施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当建筑外墙上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3.2.2 消防救援窗设置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救援窗口,历史建筑、保护建筑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既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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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防火分区和层数
3.3.1 建筑整体改造时,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现行防火技术标准;改造增加或 减少建筑面积时,如局部增加夹层、封闭中庭洞口等增加建筑面积,拆除夹层、楼板减少建筑面积,造成原防火分区分隔和建筑面积变化、建筑层数增加的, 产生变化的各层防火分区均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3.3.2 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改造或建筑局部改造时,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且不宜改动建筑现有防火分区边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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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平面布置
3.4.1 既有建筑中已有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用房和儿童活动场所、营业厅和展览厅、医院和疗养院病房、教学建筑和教学用房、食堂、菜市场、剧场、电影院、礼堂、会议厅、多功能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局部改造,其平面位置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其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避难、消防设施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涉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用房和儿童活动场所的,应符合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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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安全疏散
3.5.1 除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室)外,其他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增加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 2 建筑物层数不大于3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3 第二层和第三层使用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4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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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建筑构造
3.6.1 新增防火墙宜设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既有防火墙位置可以不变。3.6.2 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性能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3.6.3 建筑新增或更换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外门、窗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满足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前提下,未做更换的外门、窗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3.6.4 改造工程中的建筑缝隙、贯穿孔口等的防火封堵设计应满足《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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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构
4.0.1 改造范围内的现有钢筋混凝土构件、钢构件、木构件、预制构件等结构构件及其外露节点等需要判定其防火性能,未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应进行防火处理,并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4.0.2 对既有建筑的现有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按现行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进行防火保护设计。结合具体加固工法,对外露构件、材料及节点根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耐火计算或防火设计。4.0.3 改造工程新增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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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给水
5.0.1 建筑局部改造不得影响非改造区域的消防灭火系统安全。5.0.2 当非改造区域因物权所属等原因,确有困难无法增设消防给水设施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消防给水设施,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预留条件。5.0.3 建筑内部净空高度超过12m,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当消防水源改造困难无法增加消防用水量,或受建筑条件制约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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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防烟、排烟系统
6.0.1 剪刀楼梯间原合用加压送风系统,由于送风井道建筑条件限制分设系统困难时,可维持原系统形式。6.0.2 防烟、排烟竖井的改造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原防烟竖井送风量、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在保证竖井内壁光滑、不漏风的前提下,可利用原防烟、排烟竖井。 2 新增防烟、排烟竖井,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6.0.3 防烟、排烟系统风机设置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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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电气
7.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 消防联动控制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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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1.1 改造后建筑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7.1.2 建筑改造涉及的消防与非消防电线电缆的选型及敷设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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