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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GB5074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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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GB50745-2012

7.1 一般规定
7.1.1 常规岛的消防用水应与核电厂的全厂消防用水统一规划。 7.1.2 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常规岛最大一次灭火用水量、流量及最大压力要求。 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25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 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消火栓与水喷雾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管道的流速不宜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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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室外消防给水
7.2.1 建(构)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符合表7.2.1的规定:7.2.2 消防用水系统不宜与生产用水或生活用水系统的管道相连接。 7.2.3 室外消防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轮发电机厂房周围的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能满足汽轮发电机厂房最大消防进水量的要求; 2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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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室内消火栓设置场所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7.3.1 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汽轮发电机厂房(包括底层、运转层及除氧器层); 2 屋内有充油设备的主开关站、辅助开关站,网络继电器室; 3 仓库类建筑(不适于用水灭火的除外); 4 燃油辅助锅炉房; 5 循环水泵房。 7.3.2 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 屋内无油的主开关站、辅助开关站,电缆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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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与消火栓
7.4.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接成环状管网,每条与室外管网连接的进水管道应按满足全部设计流量设计;室内消防管道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应满足室内最大消防流量的要求,干管的管径不应小于DN100; 2 汽轮发电机厂房内应设置消防给水水平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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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5.1 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净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的有关规定。 7.5.2 保护汽轮发电机厂房内的油箱、油设施的水雾喷头宜设置在油箱或油设施四周的上方,水雾必须直接喷向被保护对象并完全覆盖油箱的表面或包络保护对象。 7.5.3 符合下列条件的敞开式电缆桥架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摞超过4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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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消防排水
7.6.1 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建(构)筑物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7.6.2 变压器的消防排水流量,不应小于消防水设计流量与在20min内排放60%变压器油的排油流量之和;汽轮发电机润滑油箱所在房间和设有消防给水设施的仓库应设地面排水设施,其排水能力不宜小于最大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7.6.3 易燃或可燃液体区域的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等限制火灾向外莫延的措施。条文说明7.6.1 本条是关于消防排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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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泡沫灭火系统
7.7.1 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7.2 单罐容量大于200m³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³的油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7.7.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7.7.1 本条是关于油罐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规定。核电厂的油罐多为辅助锅炉房所设。燃油锅炉燃烧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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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气体灭火系统
7.8.1 气体灭火剂的类型与气体灭火系统形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特点、重要性、环境要求并结合防护区的布置,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有条件时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7.8.2 气体灭火剂的设计用量宜设置100%备用。 7.8.3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的规定。条文说明7.8.1 本条是关于气体灭火剂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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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灭火器
7.9.1 建(构)筑物及设备应配置灭火器并宜按表7.9.1确定其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7.9.2 严重危险级的场所,宜设推车式灭火器。 7.9.3 露天设置的灭火器应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置于遮阳棚下。 7.9.4 控制设备间、电子设备间、继电器室及主、辅开关站可采用干粉灭火器。 7.9.5 灭火器应布置在便于人员接近的通道处,宜靠近消火栓。灭火器附近应设置便于人员识别的指示牌。 7.9.6 灭火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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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7.10.1 常规岛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规岛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核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汽轮发电机厂房、油浸变压器、油罐区及网络继电器室的灭火系统应能在核岛主控室手动控制。 7.10.2 常规岛宜按建筑物性质划分成若干火灾报警区域。 7.10.3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设计,除宜执行本规范第7.1.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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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采暖、通风和空调
8.1 采暖 8.2 通风 8.3 防、排烟 8.4 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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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采暖
8.1.1 供氢站、危险品库、橡胶制品库、油脂库、蓄电池室、油泵房等,室内严禁采用明火和易引发火灾的电热散热器采暖。 8.1.2 当危险品库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其房间内采暖热媒温度不应超过95℃。 8.1.3 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热媒温度大于100℃时,二者距离不应小于100mm或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热媒温度小于或等于100℃时,二者距离不应小于50mm。 8.1.4 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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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通风
8.2.1 氢冷式发电机组的汽轮发电机厂房屋面应设置连续排氢装置,排氢点应设在发电机所在区域厂房的最高点。采用电动或有电动执行器的排氢装置时,应采取防爆措施。 8.2.2 蓄电池室应设置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室内应保持负压。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采用直联联接。上部排风口应贴近顶棚,其上缘距顶棚不应大于0.1m,排风口应接至室外。蓄电池室送风机和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风机室内;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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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防、排烟
8.3.1 采用自然排烟的封闭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²。 8.3.2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顶部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2m,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3. 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8.3.4 封闭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维持的正压值应为40Pa~50Pa。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层~3层设置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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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空调
8.4.1 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厂房,空调系统的设备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并应具有火灾时能立即停运的功能。 8.4.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排烟口和排风口。 8.4.3 当系统中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通风机的启停连锁控制,并应设置超温断电保护信号、欠流保护信号等,温控器设定值应在90℃以下。电加热器前、后800mm范围内,风管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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