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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黔建消通〔2022〕35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黔建消通〔2022〕35 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 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2024-12-4 17:42
前言
我省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过程中,存在对部分防火规范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对规范的实施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为统一理解认识和执行尺度,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 2021 年 3 月,充分考虑到原《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黔公消〔2017〕33 号)的实施成效,在广泛收集疑难问题和反馈意见基础上,组织贵州省设计质量监督站、贵阳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及各参编单位启动疑难问题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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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筑专业
1.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2 总平面布局 1.3 防火分区和层数 1.4 平面布置 1.5 安全疏散和避难 1.6 建筑构造 1.7 灭火救援设施 1.8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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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1.1 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建筑 1 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 为居住建筑服务不超过2层独立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下不超2层的功能及形式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分隔单元,其安全疏散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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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总平面布局
1.2.1 防火间距计算界面 防火间距应计算到相邻建筑最近处的外墙面,封闭阳台、室外楼梯及凸窗(飘窗)应计算到其边缘,不包括室外不燃烧体构件。 1.2.2 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单元拼接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同一栋住宅建筑可以单元间贴邻建设。 1.2.3 建筑自身防火间距要求 1 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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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防火分区和层数
1.3.1 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以下房间和场所面积可不计入所属防火分区面积:消防水池、生活(消防)水箱间的水箱范围、水族馆的水体水箱、装修材料采用A级的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室内游泳池的水面面积、室内温泉的泡池面积、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任意一端采用防火卷帘、水幕或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防火分区分隔仅为车辆独立使用的汽车库坡道等。 1.3.2 汽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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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平面布置
1.4.1 大面积剧场、 会议厅 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或地下层的剧场、电影院、礼堂及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符合《建规》第5.4.7条和5.4.8条的要求且座位数不超过400座时,厅室面积不应超过650㎡;当满足下列条件时,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可放大至800㎡;因特殊情况厅室面积确需超过800㎡时,其防火设计应提交省级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 厅室应采用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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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安全疏散和避难
1.5.1 人数计算 1 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桑拿浴室的疏散人数可按更衣(鞋)柜数量的1.1倍计算,当桑拿浴室中设有不经过更衣室直接进出的使用功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人数; 2 餐饮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以下方式计算: 饮食建筑用餐人数应按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规定的用餐区域面积取值;其服务工作人员按不小于用餐人数的10%计算,候餐人数应按不小于用餐人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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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建筑构造
1.6.1 窗间距 1 建筑上下层封闭阳台、地上地下共用楼梯间首层隔离处外窗窗槛墙高度应符合《建规》第 6.2.5 条要求; 2 建筑上下层开敞阳台、住宅建筑跃层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中庭外窗处为同一空间时上下开口之间、楼梯间上下层为同一竖向疏散空间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限; 3 建筑窗槛墙高度不满足时,可以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窗、固定式乙级防火窗或在室内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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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灭火救援设施
1.7.1 消防车道 1 消防车转弯半径:应根据当地消防车辆配置情况进行选择,且多层建筑不应小于 9m,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2m,超过 100m 的建筑不应小于 18m;注:场地设计中可采用作图法进行校核(图示 1.7.1.1)图示 1.7.1.1 2 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在困难地段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5m(消防车道穿过建筑处不作限制)(图示 1.7.1.2),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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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其他
1.8.1 乳胶漆 乳胶漆施涂于 A 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 0.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 0.2mm 的乳胶漆,可作为 A 级燃烧性能材料使用。 1.8.2 固定窗 1 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休息平台处外窗可视为满足顶部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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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给排水专业
2.1 消防设施的设置 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 汽车库及其他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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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消防设施的设置
2.1.1 当一栋多层建筑有两种及以上使用功能时(住宅除外),应根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高的使用功能按建筑总体积和总高度依据《建规》第 8.2.1 条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并应全楼设置。 2.1.2 地下室顶板之上的各单栋建筑,当地下与地上部分不连通时,按《建规》第 8.2 节规定分别独立考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如果地下与地上部分有连通,则按连通区域整体总体积考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 注: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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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2.2.1 单座建筑与单栋建筑是指: 1 单座建筑:地下室边界线范围内、以及台阶式建筑 2 个地坪高差之间的建筑边界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统称为单座建筑,包括地下室; 2 单栋建筑:地下室上方或台阶式地坪上方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独立建筑; 3 两个地下室之间仅以通道相连,仅考虑通行不停车,且两个地下室之间有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分隔,则视为两个独立地下室,分属两座单座建筑。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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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1 对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应优先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净空高度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最大高度、确有困难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固定消防炮等自动灭火系统,并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 2.3.2 当建筑物内同一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大空间智能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两种及以上其他自动灭火系统时,自动灭火系统用水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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