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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J52-062-2013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illside buildings of GuizhouDBJ52-062-2013主编单位: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3年4月1日2013年贵阳 关于同意贵州省地方标准《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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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确定坡地民用建筑(以下简称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预防坡地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贵州省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除木结构建筑以外的坡地民用建筑。1.0.3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坡地建筑的地形特点、使用性质及其疏散与救援条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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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坡地建筑 hillside building 依坡地地形建造且至少有一面临坡,并有一层或两层及以上的建筑楼(地)面与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建筑。2.0.2直立式坡地建筑 upright hillside building 以坡底场地作为地基,且建筑形体上下呈直立状的坡地建筑。2.0.3退台式坡地建筑 sidestep hillside building 以顺坡形成的台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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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3.1 一般规定 3.2 建筑分类 3.3 耐火等级与构造 3.4 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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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坡地建筑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防火设计可按使用性质和上、下段建筑高度分段进行设计。当坡地建筑不能满足本规范4.0.1条规定时,应按建筑总高度来确定建筑分类,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3.1.2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或功能分区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3.1.2所示。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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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分类
3.2.1坡地建筑的建筑分类应根据其建筑高度(层数)、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等综合确定。当分段确定时,上段建筑的建筑分类按上段建筑高度(层数)确定,下段建筑的建筑分类按上下段组合关系最终确定,且应符合表3.2.1的规定。3.2.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当坡地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大于3m的所有楼层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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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耐火等级与构造
3.3.1坡地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来确定,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二类高层建筑及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多层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3.3.2坡地建筑分段界面处的楼板和退台式坡地建筑各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其下一层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部位的上沿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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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防火分区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坡地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3.4.2 吊层建筑的一个防火分区临空长度超过该防火分区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该防火分区按地上建筑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按地下建筑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3.4.3 吊层建筑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且内部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的营业厅、展览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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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0.1 坡地建筑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4.0.1.1 当坡地建筑的上段建筑分类为高层建筑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坡地建筑的上段建筑分类为多层建筑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宜设置消防车道。 4.0.1.2 当坡地建筑的下段建筑按表3.2.1分类为高层建筑时,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坡地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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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1 一般规定 5.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5.3 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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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坡地建筑的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5.1.1.1 除吊层高度不超过10m的坡底层外,坡地建筑的坡底层及坡顶层均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1.2 上段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在坡顶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上段建筑的吊层高度超过10m时,应在其吊层最下层设置直通该层接地层的室外安全出口或在坡底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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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5.2.1 疏散楼梯间穿越坡顶层、吊层接地层及有地下室的坡底层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该层处疏散楼梯间上下连通部位完全隔开,且应有明显的疏散出口标志并直通室外。5.2.2 上、下段建筑使用性质相同的坡地建筑,其上下段可共用疏散楼梯间;上、下段建筑使用性质不同的坡地建筑,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5.2.2.1 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上、下段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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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消防电梯
5.3.1 坡地建筑消防电梯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建筑分类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5.3.2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坡顶层、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底层及可通达消防车的吊层接地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5.3.3 消防电梯的布置和停靠楼层: 5.3.3.1 设有消防电梯的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可共用消防电梯;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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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特殊场所设置
6.0.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在建筑外独立设置。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投影面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建造,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燃油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坡底层、地下一层、坡顶层及其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布置在地下二层、坡顶层以下二层或屋顶上。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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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设施的设置
7.0.1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建筑分类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7.0.2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消防供电负荷等级按建筑总高度和使用性质综合确定。7.0.3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按坡地建筑上、下段建筑分类确定的用水量中较大值确定。7.0.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按建筑总高度确定时,其送风量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确定。7.0.5 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只对一层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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