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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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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15

7.2 除尘
7.2.1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含尘气体的化学成分、腐蚀性、爆炸性、温度、湿度、露点、气体量和含尘浓度; 2 粉尘的化学成分、密度、粒径分布、腐蚀性、亲水性、磨琢度、比电阻、粘结性、纤维性和可燃性、爆炸性等; 3 净化后气体或粉尘的容许排放浓度; 4 除尘器的压力损失和除尘效率; 5 粉尘的回收价值及回收利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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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有害气体净化
7.3.1 有害气体净化应根据有害气体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吸收、吸附、冷凝、催化燃烧、生化法、电子束照射法和光触媒法等方法。废气净化最终产物应以回收有害物质、生成其他产品、生成无害化物质为处理目标。 7.3.2 有害气体净化吸收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被吸收气体、吸收液、吸收塔形式和要求的吸收效率,选择经济合理的空塔气速; 2 气液之间宜逆流运行、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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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设备布置
7.4.1 当收集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宜布置在胶带运输机、料仓等生产设备的上部。当收集的粉尘不允许或难以做到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可另择合适的场地布置,但应设储尘斗及相应的搬运设备。 7.4.2 除尘器宜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当布置在正压段时,宜选用排尘通风机。除尘系统各排风点计算压力损失不平衡率不宜大于10%,当通过调整管径或改变风量仍无法达到时,可装设风量调节装置。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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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排气筒
7.5.1 排气筒的高度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且不应低于15m。 7.5.2 排气筒出口风速宜为15m/s~20m/s。对集中大型排气筒宜预留排风能力。 7.5.3 排气筒应设置用于监测的采样孔和监测平台,以及必要的附属设施。 7.5.4 排气筒排烟时应根据烟气条件设绝热层、防腐层等。 7.5.5 一定区域内的排风点宜合并设置集中排气筒。条文说明7.5.1 本条是关于排气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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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抑尘及真空清扫
7.6.1 在不影响生产和不改变物料性质时,对扬尘点宜采用水力喷雾抑尘。 7.6.2 放散粉尘的生产厂房,地面清扫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真空吸尘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真空度宜大于30kPa; 2 吸气量宜满足2个~3个吸嘴同时工作,可按粉尘或物料粒径3.0mm~30mm设计; 3 应根据清扫面积的大小和卸灰条件等因素确定设置移动式或固定式真空清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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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粉尘输送
7.7.1 粉尘输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尘加湿后更利于其回收利用时,粉尘应加湿输送或搅拌制浆后输送。 2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需远距离输送时,干式输送方式宜采用机械输送或气力输送。 3 机械输送的设备选型,后一级设备的输送能力不应小于前一级设备的能力。气力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有50%以上裕量。 4 储灰仓卸灰时,宜采用真空罐车、无尘装车装置、加湿机,无条件时,应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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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2 负荷计算 8.3 空气调节系统 8.4 气流组织 8.5 空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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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工艺性空气调节应满足生产工艺或产品对空气环境参数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应满足人体舒适、健康对空气环境参数的要求。 8.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计空气调节: 1 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生产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的要求时; 2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设备生命周期费用、增加经济效益时; 3 有利于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时; 4 有利于提高和保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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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负荷计算
8.2.1 空气调节区的冷负荷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冷负荷指标法估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行逐项逐时计算。 8.2.2 空气调节区的冬季热负荷应按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计算,室外计算参数应采用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8.2.3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计算得热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热量; 2 通过围护结构透明部分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 人体散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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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空气调节系统
8.3.1 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构造形式、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与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与能源状况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8.3.2 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分别设置全空气空调系统。确需合设时,空调系统应能适应不同区域的不同要求: 1 使用时间不同时; 2 温、湿度基数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时; 3 空气的清洁度要求不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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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气流组织
8.4.1 空气调节区的气流组织应根据下列因素通过计算确定,必要时可通过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数值模拟方法确定: 1 工艺设备和生产过程对气流组织的要求; 2 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允许风速、噪声标准和温、湿度梯度等的要求; 3 室内热、湿负荷分布情况; 4 建筑物内部空间特点、建筑装修要求、工艺设备位置及外形尺寸; 5 职业卫生要求。 8.4.2 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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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空气处理
8.5.1 空气的冷却应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分别采用下列处理方式: 1 蒸发冷却; 2 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冷却; 3 采用蒸发冷却和天然冷源等冷却方式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冷源冷却。 8.5.2 水与被处理空气直接接触的空气处理装置,其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 8.5.3 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蒸发冷却时,宜采用直接蒸发冷却装置、间接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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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冷源与热源
9.1 一般规定 9.2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9.3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9.4 热泵 9.5 蒸发冷却冷水机组 9.6 冷热电联供 9.7 蓄冷、蓄热 9.8 换热装置 9.9 空气调节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9.10 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 9.11 制冷和供热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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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供暖、通风、空调冷热源形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冷热负荷,以及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结构、能源政策、能源价格、环保政策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次热源宜采用工业余热或区域供热;无工业余热或区域供热的地区,技术经济合理时,可自建锅炉房供热。 2 有供冷需求且技术经济上可行时,宜采用工业余热驱动吸收式冷水机组供冷;无工业余热的地区,可采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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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9.2.1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冷源负荷确定,不应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应超过1.1。 9.2.2 选择水冷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机型时,宜按表9.2.2内的制冷量范围,经过性能价格综合比较后确定。表9.2.2 水冷式冷水机组选型9.2.3 选用冷水机组时应采用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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