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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 JGJ/T44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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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 JGJ/T445-2018

6.2 结构构件与连接
6.2.1 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宜符合表6.2.1的规定。6.2.2 组成建筑墙体的结构构件、非结构填充体、设备管线和建筑饰面层之间应进行尺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墙体、柱、梁构件完成界面的定位尺寸不宜影响非结构填充体、设备管线和建筑饰面层的施工偏差控制。 2 建筑墙体应根据使用环境、材料、连接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建筑部品部件间的位形公差,并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或消除其对结构安全
2024-12-5 11:50
7 外围护系统
7.1 一般规定 7.2 外墙围护系统 7.3 屋面围护系统
2024-12-5 11:50
7.1 一般规定
7.1.1 外围护系统应与建筑立面形式、安装方式和结构系统相协调。7.1.2 外围护系统模数网格宜采用单线网格;当外墙围护系统部品采用内嵌形式时,模数网格可设置中断区。7.1.3 外围护系统应采用合理的构造措施与连接方式。外围护系统中外墙板、屋面板及外门窗的基本公差级别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中规定的2级要求。条文说明7.1.1 本章的外围护系统主要指非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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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外墙围护系统
7.2.1 外墙条板的优先尺寸宜符合表7.2.1的规定:7.2.2 外门窗应采用标准化部品,外门窗洞口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协调要求》GB/T 30591的规定,外门窗洞口的优先尺寸宜符合表7.2.2的规定。7.2.3 外围护系统的墙板、外门窗洞口和预留孔洞的尺寸及定位应与外饰面和内装修进行尺寸协调。7.2.4 阳台栏杆、栏板宜采用标准化部品。7.2.5 预制空调板的挑出长度应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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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屋面围护系统
7.3.1 屋面围护系统的模数网格应与外墙围护系统协调统一,宜与结构系统相协调。7.3.2 屋面围护系统的尺寸应以满足防水、排水和保温、隔热功能为主,兼顾建筑装饰效果。7.3.3 太阳能光伏系统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用集电、集热构件的设计安装位置及尺寸应与结构系统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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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内装系统
8.1 一般规定 8.2 集成式厨房 8.3 集成式卫生间 8.4 隔墙与整体收纳 8.5 吊顶、楼地面与内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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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内装系统的设计应与功能空间、结构系统的模数网格进行协调,并应与室内设备及管线的定位进行协调。8.1.2 内装系统宜选用符合模数网格要求的部品,当内装部品尺寸与功能空间的尺寸不匹配时,宜设置网格中断区进行调节。8.1.3 内装部品的设计选用应进行公差配合,内装部品的安装公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8.1.4 无障碍厨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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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集成式厨房
8.2.1 集成式厨房应统筹橱柜、设备设施及管线的尺寸协调,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的相关规定。8.2.2 集成式厨房的优先净尺寸应符合本标准第5.3.2条的规定,且内部净高不应低于2200mm。8.2.3 厨房橱柜及设备设施的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JG/T 219的相关规定。8.2.4 橱柜的优先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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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集成式卫生间
8.3.1 集成式卫生间应与住宅套型相结合进行整体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的相关规定。8.3.2 集成式卫生间的平面优先净尺寸应符合本标准5.3.2条的相关规定,且内部净高不应低于2200mm。8.3.3 集成式卫生间尺寸应与预留空间进行尺寸协调,并预留安装空间。8.3.4 集成式卫生间功能及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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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隔墙与整体收纳
8.4.1 内隔墙的设计应与建筑内部空间设计紧密结合,并宜与室内电气管线等进行协调。8.4.2 内隔墙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尺寸宜为基本模数的整数倍数,优先尺寸宜为600mm。 2 厚度尺寸宜为分模数M/10的整数倍数,分户内隔墙的优先尺寸宜为200mm,分室内隔墙的优先尺寸宜为100mm。8.4.3 整体收纳的外部尺寸应结合住宅使用要求合理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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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吊顶、楼地面与内门窗
8.5.1 吊顶应和设备与管线进行协同设计,其平面尺寸应与功能空间的模数网格相协调;高度尺寸应在满足设备与管线正常安装和使用的同时,保证功能空间的室内净高最大化。8.5.2 楼地面应和设备与管线进行协同设计,其厚度宜为分模数M/10的整数倍数,优先尺寸宜为50mm、80mm、120mm。8.5.3 内门窗洞口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 5824的有关规定,并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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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设备与管线系统
9.1 一般规定 9.2 设备 9.3 管线 9.4 设备管线的预留预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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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设备与管线应优先选用标准化部品。9.1.2 工业化住宅的设备与管线应进行集成设计,与部品部件间连接应采用标准化接口,接口尺寸应满足公差要求。9.1.3 设备与管线、支吊架、预埋件等的预留预埋位置应与结构系统模数网格协调。条文说明9.1.1 工业化住宅的设备与管线部品符合模数的尺寸要求,才能使工业化住宅达到全面的有效配合,真正实现工业化住宅标准化。9.1.2 设备管线设计应重视管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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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设备
9.2.1 建筑设备的布置应预留安装和维护更新的空间,并应与主体结构和内装修密切配合。人孔检修口尺寸宜采用600mm×600mm,手孔检修口尺寸不宜小于150mm×150mm。9.2.2 公用设备宜设置在公共空间内,并应根据需要进行明装、暗装或设置在设备间内。配电箱前的操作空间不应小于800mm,其他设备的检修空间不应小于500mm。9.2.3 空调室外机应设置在预制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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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管线
9.3.1 工业化住宅的管线应进行综合设计,可采用管井敷设、架空敷设、暗埋敷设,管线定位尺寸可根据敷设方式符合基本模数或分模数。9.3.2 工业化住宅的管线宜采用与主体结构相分离的布置方式,管线宜布置在本层吊顶空间、架空地板下空间、装饰夹层内,管线定位尺寸宜符合分模数M/5。9.3.3 当给水、供暖水平管线暗敷于本层地面的垫层、电气水平管线暗敷于结构楼板叠合层中时,管线定位尺寸宜符合分模数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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