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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甘建消〔2020〕38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及国家和我省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相关要求
2024-12-4 17:26
前言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工程)主编单位:甘肃省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 号)及国家和我省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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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1.0.1 为了规范我省市政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在国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市政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实际,编制《甘肃省市政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1.0.2 本要点供消防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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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镇给排水
1 给排水专业 2 建筑专业 3 结构专业 4 电气专业 5 防排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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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给排水专业
1.1 一般规定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3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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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专业
2.1 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总平面布置 2.1.1 一般规定 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 (1)5.1.4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的要求。 2.1.2 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内生产建筑物(厂房)的防火间距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
2024-12-4 17:26
3 结构专业
3.1 强制性条文 3.1.1 厂房及仓库的耐火极限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3.1.2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 1《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 (1)3.1.1 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
2024-12-4 17:26
4 电气专业
4.1 强制性条文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净高大于 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 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者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
2024-12-4 17:26
5 防排烟设计
5.1 系统设计 5.1.1 一般规定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 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 10
2024-12-4 17:26
第三章 城镇热力
1 工艺专业 2 建筑专业 3 结构专业 4 给排水专业 5 电气、自控仪表专业
2024-12-4 17:26
1 工艺专业
1.1 热源厂、热力站及泵站 1.1.1 运煤系统 1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20 (1)5.2.3 煤场(库)型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采用封闭煤库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积聚的措施; 2 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 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
2024-12-4 17:26
2 建筑专业
2.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1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20 (1)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当为燃煤锅炉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 或热水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 2.8MW 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2024-12-4 17:26
3 结构专业
3. 1 一般规定 3.1.1 厂房及仓库的耐火极限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3.1.2 厂房及仓库的结构体系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3.6.1 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
2024-12-4 17:26
4 给排水专业
4.1 消防给水、排水 4.1.1 消防给水 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1)5.1.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消防水泵低流量空转过热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泵宜采用卧式泵,不应采用变频泵,并不应设置自动停泵功能; (2)5.2.1 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 25L/s 时
2024-12-4 17:26
5 电气、自控仪表专业
5.1 一般规定 1 《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 (1)17.0.1 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17.0.5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内设有防灾中心时,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3)17.0.6 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0t/h,或总额定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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