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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建筑工程)(甘建消〔2020〕383号)

4 木结构
4.1 建筑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 4.1.1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4.1.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4.1.3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最高者。
2024-12-4 17:27
5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5.1 建筑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 5.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最高者。 5.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h。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
2024-12-4 17:27
6 消能减隔震构件及其它
6.1 隔震建筑中,对具有使用功能的隔震层,隔震支座防护及相关要求应符合省《混凝土建筑结构基础隔震技术规程》DB 62/T25-3121第8.1.5条文规定。 6.2 对建筑中存在的消能部件的防火处理及相关要求应符合《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297第3.6.1、3.6.2条文规定。 6.3 钢板剪力墙的防火设计应满足《钢板剪力墙技术规程》JGJT380第10.1条文规定。 6.4 被加固构件的
2024-12-4 17:27
第四章 给水排水专业
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4 泡沫灭火系统 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6 干粉灭火系统 7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
2024-12-4 17:27
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1 一般规定 1.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有专项设计说明,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它灭火设施等。设计图纸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它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 1.1.2 城镇(包括 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2024-12-4 17:27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1 设置场所 1 除 GB50016-2014(2018 年版)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 5000 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
2024-12-4 17:27
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3.1 系统选择 3.1.1 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炮系统适用于甲 、乙、丙类液体 、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2 干粉炮系统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火灾场所; 3 水炮系统适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4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3.1.2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
2024-12-4 17:27
4 泡沫灭火系统
4.1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 4.1.1 一般规定 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必须采用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必须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4.1.2 泡沫液的选择 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低倍数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液
2024-12-4 17:27
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5.1.2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5.1.3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 5m; 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 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 1.5m 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
2024-12-4 17:26
6 干粉灭火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干粉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6.2 系统设计 6.2.1 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6.2.2 采用全淹没灭
2024-12-4 17:26
7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
7.1 灭火器的选择 7.1.1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7.1.2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7.1.3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 B 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 B
2024-12-4 17:26
第五章 暖通专业
1 一般规定 2 防烟系统 3 排烟系统 4 系统控制 5 专项类建筑及特殊民用建筑防排烟规定 6 暖通空调系统防火设计
2024-12-4 17:26
1 一般规定
1.0.1 工程设计说明中应有消防设计专项说明,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 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区域及其方式,系统划分,控制方式。 2 自然通风(排烟)设施的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机械排烟系统的计算风量,补风系统及固定窗的设置。 3 防排烟系统的风管材料及耐火极限。 4 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措施。 1.0.2 本要点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
2024-12-4 17:26
2 防烟系统
2.1 一般规定 2.1.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此处建筑高度按《建筑设计建规》GB50016-2014(2018 年版)附录 A 确定) 2.1.2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
2024-12-4 17:26
3 排烟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 3.1.2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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