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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JGJ/T 397-2016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public cemetery and ashes depositing buildingJGJ/T 397-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7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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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使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满足适用、经济、绿色、安全的基本要求,推动我国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墓、骨灰寄存建筑的设计。1.0.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骨灰安葬和丧属精神慰藉功能要求; 2 保证丧属和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以及骨灰存放安全; 3 坚持生态化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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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公墓 publiccemetery 为民众提供以地下墓穴形式为主,埋葬遗体或骨灰的场所。2.0.2 骨灰寄存建筑 ashes depositing building 在壁面上设置骨灰格位,或用骨灰格架构成壁面,用来安放骨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2.0.3 墓地 cemetery 公墓中采用墓穴式或坑式安葬骨灰的用地区域。2.0.4 祭悼场所 place for m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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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节约土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创造园林化墓园。3.0.2 空间和场所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应满足丧属安葬活动和祭悼活动,并应满足骨灰安置和存放的空间配置和安全性要求。3.0.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建造在不同基地内,也可联合建在同一基地内。3.0.4 总平面设计宜配置多种形式的骨灰安放空间。3.0.5 当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所在基地面积大于20h㎡时,应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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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选址、基地
4.1 选址 4.2 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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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选址
4.1.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城乡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置应按照各地区年死亡率和火化量以及对应的分级规模进行布局。 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专项用地。 3 市区范围布局宜按行政辖区划分,并应结合殡与葬适度分离的需求,建立辐射全地区的殡葬服务网络。市域内各周边县也应设有相对完善的殡葬设施。 4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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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地
4.2.1 基地应进行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做出资源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并应进行基地现状处理和地形设计。4.2.2 地形设计应以竖向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据。4.2.3 基地周边应设有隔离措施,减少对周边功能区域的干扰。4.2.4 基地的安全出入口应设有通道与城乡道路衔接,并应设置入口集散广场。4.2.5 基地应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和保护自然地景,禁止炸山取石,乱挖滥填,盲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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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平面
5.1 一般规定 5.2 公墓 5.3 骨灰寄存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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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总平面设计应与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5.1.2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出入口、基地景点及景区系统、道路系统、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停车场、祭悼场所、建筑物和构筑物、管道和雨洪系统等总体布局,还应包括地形、竖向和种植等专项设计。5.1.3 总平面内各类建筑应顺应和利用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境,并应根据建筑类别的不同特点和景观要求确定其造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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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公墓
5.2.1 公墓的总平面设计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并应满足墓穴集约、骨灰安葬多样、土地循环利用、用地紧缩、绿化扩大的要求。5.2.2 公墓的建设规模以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公墓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公墓建设规模分类5.2.3 公墓总平面构成应包括出入口、业务办公区、停车场、墓地、祭悼场所、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景观绿地、公共厕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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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骨灰寄存建筑
5.3.1 骨灰寄存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遵照扩大安放率,提高用地率,便于组织人流和车流,多样化形式安放骨灰的原则。5.3.2 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出入口、集散广场、停车场、公共厕所、业务区、办公区、骨灰寄存建筑、祭悼场所、景观绿地、公共活动广场、道路、管网等。5.3.3 总平面应依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类别以及不同类别的组合特点进行合理设计。5.3.4 骨灰寄存建筑可与殡仪馆合建,亦可单独建设。与殡仪馆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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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设计
6.1 公墓 6.2 骨灰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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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公墓
6.1.1 公墓中建筑应包括业务接待和行政办公用房以及墓单元。宜设职工生活用房。6.1.2 业务接待区应包括咨询洽谈室、财务室、休息室、档案室、公共空间以及殡葬用品商品部等,宜设卫生间。业务接待区各用房的使用面积宜符合表6.1.2的规定。表6.1.2业务接待区各用房的使用面积(㎡)6.1.3 行政办公区应包括警卫室、办公室、监控室、机房、活动室、库房等,宜设卫生间。行政办公区各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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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骨灰楼
6.2.1 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6.2.2 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建设规模与标准,单栋或多栋组合的不同,确定各类功能区。建筑功能区应由骨灰安放区、业务接待区、行政办公区和辅助用房区组成。6.2.3 骨灰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存放骨灰数量确定,骨灰楼的建设规模应分为三类,骨灰楼规模分类应符合表6.2.3的要求。表6.2.3 骨灰楼规模分类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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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
7.1 公墓 7.2 骨灰寄存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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