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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4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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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 GB50041-2020

13.1 汽水管道
13.1.1 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 2 管道宜沿墙和柱敷设; 3 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m; 4 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 5 应满足装设仪表的要求; 6 管道布置宜短捷、整齐。13.1.2 采用多管供汽(热)的锅炉房宜设置分汽(分水)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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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燃油管道
13.2.1 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回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采用双母管时,每一母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75%计算。13.2.2 重油供油系统宜采用经锅炉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13.2.3 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当重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尚应伴热;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人员烫伤或凝固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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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燃气管道
13.3.1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从不同燃气调压箱接来的两路供气的双母管。13.3.2 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紧急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13.3.3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燃气的管道,应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输送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燃气的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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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保温和防腐蚀
14.1 保温 14.2 防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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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保温
14.1.1 下列情况的热力设备、热力管道、阀门及附件均应保温: 1 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 2 外表面温度低于或等于50℃,需要回收热能时。14.1.2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中的经济厚度法计算,并应满足最大允许散热损失和保温结构外表面温度的要求。14.1.3 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表面温度高于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在无法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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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防腐蚀
14.2.1 设备和管道在敷设保温层前,其表面应清除干净,并应刷防锈漆或防腐涂料;当介质温度高于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宜刷高温防锈漆。14.2.2 水处理系统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的防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DL5068的有关规定;汽水系统的凝结水箱、给水箱等设备的内壁应刷防腐涂料,涂料性质应满足贮存介质品质的要求。14.2.3 锅炉烟囱的防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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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土建、电气、供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15.1 土建 15.2 电气 15.3 供暖通风 15.4 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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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土建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当为燃煤锅炉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或热水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2 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3 燃气调压间及气瓶专用房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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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电气
15.2.1 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确定。 15.2.2 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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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供暖通风
15.3.1 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15.3.2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15.3.3 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或等于350W/㎡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15.3.4 夏季运行的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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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给水排水
15.4.1 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1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会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2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水源分别接入的进水管;当采用1根进水管时,应设置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应包括原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2h锅炉房的计算用水量。15.4.2 煤场(库)和灰渣场应设有防止粉尘飞扬的洒水设施和防止煤屑和灰渣被冲走以及积水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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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环境保护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2 噪声与振动防治 16.3 废水治理 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16.5 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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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1.1 锅炉房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的有关规定。 16.1.2 锅炉烟气除尘工艺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2 烟囱监测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3 燃料种类及成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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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噪声与振动防治
16.2.1 锅炉房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的有关规定。 16.2.2 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的有关规定。 16.2.3 锅炉房内工作场所噪声设计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的规定,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 ,仪表控制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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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废水治理
16.3.1 锅炉房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 16.3.2 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按水质和水量分类处理,合理回收,重复利用。 16.3.3 湿式除尘脱硫装置、水力除灰渣系统和锅炉清洗废水应经过沉淀、重复利用或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锅炉排污水宜回收利用或降温至40°C以下排放,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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