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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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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前言
为了加强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7月10日国家消防救援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7月14日
2024-12-7 09: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生产、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的厂房、仓库,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违规
2024-12-7 09:30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租赁厂房、仓库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第七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
2024-12-7 09:30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出租前,出租人应当了解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当与租赁厂房、仓库的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相符。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如实提供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主要工艺环节和储存物品的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租赁厂房、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在租赁厂房、仓库内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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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对在防火巡查、检查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属于出租人管理责任范围的火灾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整改。 出租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 第三十三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火灾隐患整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发现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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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租赁厂房、仓库是指租赁用于从事生产、储存物品的工业建筑; (二)出租人,是指租赁厂房、仓库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三)承租人,是指租赁厂房、仓库的使用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租赁露天生产场所、堆栈、货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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