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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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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2019

10.3 结构整体预应力加固设计
10.3.1 钢结构整体预应力加固法,宜用于大跨度及空间结构体系。加固方法宜采用预应力钢索加固法、预应力钢索加撑杆加固法、预应力钢索斜拉法或悬索吊挂加固法(图10.3.1)。图10.3.1 整体预应力加固法示意1-塔架;2-索;3-原结构 10.3.2 用于结构整体预应力加固的预应力构件及节点,宜布置在被加固钢结构或结构单元的范围内,且应具有明确的传力路径和计算简图。 10.3.3 预应力拉索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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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构造规定
10.4.1 加固结构的预应力杆件、锚具和连接器的形式和构造,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和《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的规定。 10.4.2 加固用预应力高强度钢索,宜为不分段的连续索,索转折处宜采用可转动节点,且转动节点构造应符合索的最小转弯半径规定。 10.4.3 拉索端锚固节点应传力可靠,且宜采用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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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设计对施工的要求
10.5.1 在钢结构加固施工前,应预先制定加固施工方案,并应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10.5.2 对已确定的加固施工方案,应进行数值模拟计算,同时应记录各施工步骤关键构件的应力及节点位移。 10.5.3 进行钢结构加固施工前,应对加固区域的结构构件及节点进行复测,对用于加固的构件和节点进行定位。 10.5.4 进行加固的钢结构,在施加预应力前,应对关键构件或超应力构件进行加固。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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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连接与节点的加固
11.1 一般规定 11.2 焊接连接的加固 11.3 螺栓或铆钉连接的加固 11.4 栓焊并用连接的加固 11.5 节点的加固 11.6 加固件的连接 11.7 构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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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钢结构连接的加固方法,可依据原结构的连接方法和实际情况选用焊接、铆接、普通螺栓或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方法。 11.1.2 在同一受力部位连接的加固中,不宜采用焊缝与铆钉或普通螺栓共同受力的刚度相差较大的混合连接方法,可采用焊缝和摩擦型高强螺栓在一定条件下共同受力的并用连接。 11.1.3 负荷下连接的加固,当采用端焊缝或螺栓加固而需要拆除原有连接,或需要扩大原钉孔,或增加钉孔时,应采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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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焊接连接的加固
11.2.1 焊缝连接的加固,可依次采用增加焊缝长度、有效厚度或两者同时增加的方法。 11.2.2 加固新增的角焊缝,其长度和焊脚尺寸,或熔焊层的厚度,应由连接处结构加固前后设计受力改变的差值,并考虑原有连接实际可能的承载力计算确定。计算时应对焊缝的受力重新进行复核并考虑加固前后焊缝的共同工作、受力状态的改变以及本标准第11.2.5条和第11.2.6条的规定。 11.2.3 负荷下用焊接加固结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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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螺栓或铆钉连接的加固
11.3.1 更换螺栓或铆钉或新增加固连接件时,宜采用适宜直径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当负荷下进行结构加固,需要拆除结构原有受力螺栓、铆钉或增加孔数、扩大栓、钉孔径时,除应验算结构原有和新增连接件的承载力外,还应校核板件的净截面面积的强度。 11.3.2 当用高强度摩擦型螺栓更换结构原连接的部分铆钉,组成高强度螺栓与铆钉的并用连接时,应保证连接受力均匀,与缺损铆钉对称布置的非缺损铆钉应一并更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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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栓焊并用连接的加固
11.4.1 抗剪螺栓群采用焊缝加固的栓焊并用连接接头的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11.4.2 栓焊并用的连接加固(图11.4.2),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行于受力方向的侧焊缝起弧点距连接板近端不应小于角焊缝焊脚尺寸hf,且与最近的螺栓距离不应小于1.5倍的螺栓公称直径d0; 2 侧焊缝末端应连续绕角焊缝长度不小于2hf。连接板边缘与焊件边缘距离不应小于30mm。图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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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节点的加固
11.5.1 当端板连接节点承载力不足时,可采用侧面角焊缝加固或围焊加固(图11.5.1);当受弯承载力满足要求时,宜采用侧面角焊缝加固。图11.5.1 端板连接节点加固示意1-侧面角焊缝;2-端板围焊 11.5.2 螺栓连接节点的焊接加固,当螺栓承担的荷载大于其设计承载力的65%时,不应考虑原螺栓的承载作用,而应按焊缝承担全部荷载进行验算;当螺栓承担的荷载小于其设计承载力的65%时,允许原螺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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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加固件的连接
11.6.1 为加固结构而增设的板件,除应有足够的设计承载能力和刚度外,尚应与被加固结构有可靠的连接。 11.6.2 加固件与被加固结构间的连接,应根据设计受力要求经计算并考虑构造和施工条件确定。对轴心受力构件,可根据下式计算;对受弯构件,应根据最大设计剪力计算;对压弯构件,可根据以上二者中的较大值计算。对仅用增设中间支承杆件或支点来减少受压构件自由长度时,支承杆件或支点与加固构件间的连接受力,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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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构造规定
11.7.1 焊缝连接加固时,新增焊缝宜布置在应力集中最小、远离原构件的变截面以及缺口、加劲肋的截面处;应使焊缝对称于作用力,并避免使之交叉;新增的对接焊缝与原构件加劲肋、角焊缝、变截面等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m;各焊缝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被加固板件厚度的4.5倍。 11.7.2 用盖板加固有动力荷载作用的构件时,盖板端应采用平缓过渡的构造措施,并应减少应力集中和焊接残余应力。 11.7.3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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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钢结构局部缺陷和损伤的修缮
12.1 一般规定 12.2 连接修缮 12.3 变形修缮 12.4 裂纹修缮 12.5 涂装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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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钢结构构件或连接的局部缺陷和损伤的修复与处理应符合本章规定。 12.1.2 对可能导致钢结构整体承载力不足的缺陷和损伤,应采取加固措施进行处理。 12.1.3 对下列缺陷和损伤,宜采取拆换措施: 1 高强度螺栓连接出现延迟断裂现象; 2 承受动力荷载的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出现滑移现象; 3 钢结构节点板弯折损伤伴有裂纹; 4 承受动力荷载的钢构件出现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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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连接修缮
12.2.1 钢结构焊缝的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缝实际尺寸不足时,应根据验算结果在原有焊缝上堆焊辅助焊缝; 2 焊缝出现裂纹时,宜采用碳弧气刨或风铲刨掉原焊缝后重焊,并应作防腐蚀处理; 3 焊缝出现气孔、夹渣、咬边时,对常温下承受静载或间接动载的结构,若无裂纹或其他异常现象,可不作处理; 4 焊缝内部的夹渣、气孔等超过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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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变形修缮
12.3.1 钢结构构件的变形可采用热加工方法矫正。当矫正有困难时,应予拆换或加固。 12.3.2 钢结构弯曲变形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杆弯曲变形的处理,当其变形难以矫正时,应以杆件的最大内力和实际的弯曲尺寸,按偏心受压杆件验算。验算时,其承载力设计值应乘以表12.3.2规定的折减系数。若验算结果尚能满足承载要求,可不予处理;当不满足承载要求时应予以加固。表12.3.2 受压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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