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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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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60-2011

9.8 水质监测和检测
9.8.1 公共浴池的水质监测和设备运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水水质宜采用自动监测系统; 2 池水净化处理和浴池功能给水系统宜采用自动控制系统。9.8.2 公共浴池在线监测应由水质探头、控制器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酸碱度(pH)探头、氧化还原电位(ORP)探头、余氯(CI)探头、水温(t)探头、浊度计等应具备反应灵敏、耐腐蚀、易清洗等性质,监控范围和精度应符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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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废水及余热利用
10.1 废水利用10.2 余热利用 10.3 热回收方式及回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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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废水利用
10.1.1 公共浴场的废水应回收利用,并宜与建筑物内的其他废水一起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10.1.2 公共浴场应通过管道、排水沟、集水池及提升水泵等设施,将下列分散的废水排水集中收集并予以利用: 1 淋浴废水; 2 清洁浴池的废水; 3 清洗地面、墙面的废水; 4 浴池及各类热水箱的泄水。10.1.3 公共浴池泄空和溢流排水、各类贮热水箱及加热设备的泄水和溢流排水等宜先经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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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余热利用
10.2.1 当温泉水原水的水温高于50℃时,宜回收温泉水原水剩余热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间接换热方式将高温温泉原水中的热量予以回收利用; 2 当间接式提取温泉水热量时,不得改变温泉水原水的性质。10.2.2 当对原水温度高于50℃的温泉水进行余热利用时,可被利用的有效热量可按下式计算:10.2.3 公共浴场的下列余热宜收回并综合利用: 1 洗浴废水的余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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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热回收方式及回收设备
10.3.1 根据温泉水原水温度、温泉浴场规模和使用要求等因素,公共浴池热回收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模较小的公共浴池宜采用换热器及热泵间接回收热量; 2 当温泉原水水温高于70℃时,宜采用多级换热器间接回收热量; 3 大型公共浴池宜采用热泵回收热量; 4 对舒适度要求较高的室内公共浴池场所,宜采用热泵回收热量。 10.3.2 热回收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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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设备机房
11.1 一般规定11.2 水泵和过滤设备布置11.3 加药间及药品贮存11.4 消毒设备用房11.5 其他设备设施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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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设备机房应包括温泉蓄热池、温泉调温池、平衡水箱区、循环水泵和按摩泵区、过滤设备区、消毒设备间、加热设备区、风泵区、化学药品库房、电气用房、水质检测间、维修间等机房应采取建筑隔声措施。11.1.2 设备机房的位置应按不同浴区临近布置,且机房地面标高宜保证浴池回水管高于过滤设备顶部,并应在系统中配管的适当位置设置泄水装置。11.1.3 当设备机房集中设置时,不同浴池功能和水质的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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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水泵和过滤设备布置
11.2.1 过滤设备和与其连接的浴池回水口、毛发聚集器、循环水泵、管道等应有合理管道水流设计,并应设置事故排泄水装置。11.2.2 过滤设备间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设备顶部应低于浴池底面; 2 过滤设备上部附件的最高点至建筑结构梁底的净距不得小于0.20m; 3 过滤器不得布置在建筑结构梁底的正下方。11.2.3 机房内过滤设备、循环水泵等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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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加药间及药品贮存
11.3.1 加药间与化学药品贮存库应设置为各自独立又相毗邻的房间,并宜靠近循环水泵及过滤器间。 11.3.2 不同加药装置(加药泵、药液桶)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80m,加药间操作、运输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00m。不同加药装置应设置明显标志。 11.3.3 化学药品贮存库的面积应根据当地化学药品的供应和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但不得少于15d的浴池需求量,其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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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消毒设备用房
11.4.1 消毒设备在设备机房内应隔为独立的房间,并应与加药间相毗邻。11.4.2 消毒设备间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保持房间内干燥、清洁。房间门窗、地面、墙面等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11.3.4条的规定。11.4.3 氯系消毒设备、臭氧消毒设备的布置以及臭氧发生器房间的环境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相关规定。11.4.4 设有化学药剂投加装置的消毒设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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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其他设备设施用房
11.5.1 浴池池水加热设备间应远离消毒设备间及化学药品贮存库。11.5.2 浴池水质检测、设备控制和电气设备等用房应分开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房间的位置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相关规定。11.5.3 设备机房内应根据公共浴场设施的内容、规模设置相应面积的独立水质检测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化验盆和化验台; 2 化验盆供水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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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施工及质量验收
12.1 施工准备12.2 设备材料管理12.3 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 12.4 管道安装12.5 专用附件和配件 12.6 施工安全 12.7 设备及设施检测和试验 12.8 管道检测和试验12.9 系统功能检测试验 12.10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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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施工准备
12.1.1 承担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并应实施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管理。12.1.2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的施工应依据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修改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12.1.3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12.1.4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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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设备材料管理
12.2.1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均应附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12.2.2 所有材料、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开箱验收,应包装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查核确认。12.2.3 主要设备和器具应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12.2.4 管道系统中的阀门应在安装前进行壳体强度和密封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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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
12.3.1 设备及配套设施基础的坐标、尺寸、标高、螺栓孔位置和混凝土强度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12.3.2 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设施及附件应完好齐全、无损伤,启闭部分应灵活; 2 设备、设施及附件的数量、技术参数和材质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与设备连接的管段上的各种阀门的重量不得承受在设备上,应另行设置支架。12.3.3 多台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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