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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GB37489.5-201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Hygienic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places-Part 5:Barber and beautyGB 37489.5-20192019-04-04发布 2019-11-01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部分5.1.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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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GB37489的本部分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美容美发场所的基本要求及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暖通空调、排水、电气的设计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美容店、理(美)发店。 本部分不适用于医疗美容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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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7489.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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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要求
应符合GB37489.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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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4.1 应设美容区、美发区、清洗消毒间(区)、储藏间(区)、更衣室(柜)等功能区域,合理布局。4.2 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分隔设置。4.3 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单独的烫、染工作间;经营面积小于50㎡的美发场所,应设单独的烫、染工作区。4.4 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50㎡以下的美发场所应设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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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单体
5.1 美容、美发区5.1.1 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5.1.2 每个美容床位服务面积不宜小于3㎡,床间距不宜小于1m;每个美发座位服务面积不宜小于2.5㎡,座椅间距不宜小于1.5m。5.1.3 美发场所应设流动水洗发设备,洗发设备和座位比不应小于1:5。5.2 清洗消毒间(区)5.2.1 应设美容美发工具清洗消毒间(区)。5.2.2 提供毛巾、面巾、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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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暖通空调
6.1 烫、染工作间(区)应设机械通风设施。6.2 洗发等潮湿区域应设机械通风设施。6.3 使用燃煤或燃气设备的区域,应设机械通风装置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及报警装置。6.4 风管及其配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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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排水
应设毛发过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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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气
8.1 应符合JGJ16的要求。8.2 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的密闭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各部件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8.3 应设漏电保护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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