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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4部分:沐浴场所 GB37489.4-201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4部分:沐浴场所Hygienic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places-Part 4:Bathing buildingsGB 37489.4-20192019-04-04发布 2019-11-01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部分的4.3,5.1.2,5.2.2和5.2.3为推荐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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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GB 37489的本部分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沐浴场所的基本要求及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单体、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的设计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共浴室,其他沐浴场所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不适用于婴幼儿沐浴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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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7489.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1部分:总则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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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要求
应符合GB37489.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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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4.1 应设沐浴区、更衣室、休息室、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储藏间及其他辅助用房,合理布局,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4.2 设浴池的沐浴场所应设池水处理机房和消毒剂专用库房,不得与沐浴区、更衣室、休息室连通。4.3 不宜设在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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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单体
5.1 沐浴区5.1.1 应分设男、女淋浴区,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应小于0.9m。5.1.2 宜设置淋浴隔断。5.1.3 墙壁及天花板应使用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花板应有防止水蒸气结露的相应措施;地面应耐腐、防渗、防滑,便于清洁消毒,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5.1.4 淋浴区相邻区域应设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地坪应低于淋浴区。5.2 更衣室5.2.1 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人数相匹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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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暖通空调
6.1 沐浴区应设机械通风和除湿设施。6.2 更衣室应设供暖设施和通风设施。6.3 消毒剂专用库房、使用燃煤或燃气设备的区域,应设机械排风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及报警装置,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低于12次/h。6.4 风管及其配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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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给水排水
7.1 浴池池水处理设备不得与淋浴用水、饮用水管道连通。7.2 应设毛发过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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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气
8.1 应符合JGJ16的要求。8.2 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的密闭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各部件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8.3 应设漏电保护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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