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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GB27898.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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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GB27898.1-201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Fixed water supply equipment used for fire-protection-Part 1:Gas pressure fixed water supply equipment used for fire-protectionGB 27898.1-2011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24-12-6 17:10
1 范围
GB 27898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牌和操作指导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工作原理类似的气压给水设备可参照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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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T 52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 GB/T 3047.1 高度进制为20mm的面板、架和柜的基本尺寸系列 GB/T 3222.2 声学 环境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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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fixed water supply equipment used for fire-protection 固定安装于建筑物内,根据水灭火系统需要配置组成部件,按预设定工作方式供给消防用水的成套装置的总称。 3.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gas pressure fixed water supply equipment 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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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类
4.1 产品分类 4.2 型号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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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产品分类
4.1.1 按是否设有消防泵组分为: ——应急型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特征代号J; ——增压型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特征代号Z。 4.1.2 按气压水罐工作形式分为: ——补气式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特征代号B; ——胶囊式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特征代号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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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型号编制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按以下方法编制型号。 示例1:设备型号QJB 3/6-ABC表示ABC补气式应急型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止气压力为0.3MPa,消防有效水容积6m³。 示例2:设备型号QZB 2.5/18-(4/20)-DEF表示DEF补气式增压型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止气压力为0.25MPa,消防有效水容积18m³,消防额定工作压力0.4MPa,消防额定工作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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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求
5.1 基本参数5.2 设备构成和部件5.3 外观和标识5.4 控制功能5.5 供水能力5.6 连续运行5.7 密封性能5.8 水压强度5.9 运行噪声5.10 气压水罐5.11 水泵机组5.12 管道阀门及附件5.13 控制仪表5.14 操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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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本参数
5.1.1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止气/充气压力p1不应低于0.15MPa。 5.1.2 设备的消防额定工作流量Qx不应小于5.0L/s。 5.1.3 设备的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x不应低于0.3MPa。 5.1.4 设备的有效水容积V3不应小于3m³。推荐容积参数系列为:3m³、6m³、9m³、12m³和18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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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设备构成和部件
5.2.1 设备构成 5.2.1.1 设备构成部件应至少包括气压水罐及附件、水泵机组、管道阀门及附件、测控仪表、操控柜等。 5.2.1.2 设备各部件应集中布置,整体应紧凑、整齐,且应方便维护和检修。 5.2.1.3 设备各部件安装应牢固,连接应可靠。 5.2.2 部件通用要求 5.2.2.1 设备的外购部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通用产品,且应优先选择消防专用产品。由生产商研发生产的专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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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外观和标识
5.3.1 设备外观 5.3.1.1 设备各部件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磕碰伤痕、变形等缺陷。 5.3.1.2 设备涂层应完整美观。同类部件表面涂层颜色应一致。 5.3.2 设备标识 5.3.2.1 应设置设备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8.1的要求。 5.3.2.2 设备各部件标志牌内容应清晰完整。 5.3.2.3 在设备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处、需防止不当操作和误操作处应挂置警示标识,标识应清晰醒目。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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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控制功能
5.4.1 稳压运行 5.4.1.1 补气式设备应具有给水压力控制与罐内水位控制互锁功能。 5.4.1.2 在p3~p4工作压力范围和气压水罐液位变化范围内,设备的设定压力与实测压力的偏差以及对于不同压力扰动测得的重复性偏差均不应大于0.02MPa。液位控制重复性偏差不应大于1.0cm。 5.4.1.3 具有消防水池水位控制功能的设备,在消防稳压运行状态,遇水池水位低于设定限制时,设备应自动停止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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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供水能力
5.5.1 气压水罐供水 5.5.1.1 按6.6.1的规定进行试验,设备的有效水容积不应小于标称值。 5.5.1.2 按6.6.2的要求进行试验,补充水容积不应少于150L,缓冲水容积不应少于150L。 5.5.2 泵组供水 5.5.2.1 稳压泵组应在30s~300s时间内完成补充水容积V1的补给。稳压泵组达到125%标称流量时出水口压力不应大于泵组标称工作压力的65%。 5.5.2.2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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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连续运行
5.6.1 稳压运行稳定性 设备应按6.7.1规定的试验方法连续运行24h,设备不应产生任何故障。 5.6.2 消防泵组运行稳定性 消防泵组在消防额定工作压力px下连续运行6h,泵组及控制系统不应产生任何故障。 5.6.3 消防泵组连续启动 消防泵组通过操控柜面板的紧急启动按钮连续启动6次,泵组及控制系统不应产生任何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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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密封性能
5.7.1 水压密封 设备工作时承受水压的部件,在1.1倍的设备最高工作压力的水压密封试验中持续15min,不应渗漏。 5.7.2 气压密封 设备工作时承受气压的部件,在1.1倍的设备最高工作压力的气压密封试验中持续15min,不应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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