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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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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2008

G.2 安全性评定
G.2.1 既有结构的安全性评定应包括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连接和构造、承载力等三个评定项目。G.2.2 既有结构的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为依据进行评定。G.2.3 既有结构的连接和与安全性相关的构造,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为依据进行评定。G.2.4 对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连接和构造的评定结果满足第G.2.2和G.2.3条要求的结构,其承载力可根据结构的不同情况采
2024-12-4 11:40
G.3 适用性评定
G.3.1 在结构安全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对影响结构正常使用的变形、裂缝、位移、振动等适用性问题,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为依据进行评定,但在下列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确定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限值: 1 已出现明显的适用性问题,但结构或构件尚未达到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限值; 2 相关标准提出的质量控制指标不能准确反映结构适用性状况。G.3.2 对已经存在超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限
2024-12-4 11:40
G.4 耐久性评定
G.4.1 既有结构的耐久性评定应以判定结构相应耐久年数与评估使用年限之间关系为目的。 注:耐久年数为结构在环境作用下达到相应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限值的年数。G.4.2 结构在环境作用下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限值或标志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结构构件出现尚未明显影响承载力的表面损伤; 2 结构构件材料的性能劣化,使其产生脆性破坏的可能性增大。G.4.3 既有结构的耐久年数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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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 抗灾害能力评定
G.5.1 既有结构的抗灾害能力宜从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连接和构造、承载力、防灾减灾和防护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G.5.2 对可确定作用的地震、台风、雨雪和水灾等自然灾害,宜通过结构安全性校核评定其抗灾害能力。G.5.3 对发生在结构局部的爆炸、撞击、火灾等偶然作用,宜通过评价其减小偶然作用及作用效应的措施、结构不发生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和减小偶然作用影响范围措施等评定其抗灾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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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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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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