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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GB5067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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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GB50678-2011

5.2 建 筑
5.2.1 处理厂房平面设计应按处理工艺流程划分功能区,宜划分为贮存区域、检修/拆解区域、处理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车间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与处理规模、处理设备相适应,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路线,并应避免人流、物流相互于扰。除应符合工艺、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外,尚应根据处理活动和物流的要求,在合理的位置布置物料贮存场地。 2 处理厂房内主要物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5m。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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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结构
5.3.1 厂房的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按使用工况分别进行承载力、稳定、疲劳、变形、抗裂及抗裂缝宽度计算和验算。5.3.2 建筑的抗震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并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计算。5.3.3 厂房框排架柱的允许变形值,应根据结构形式及结构材料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厂房的设计,应符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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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采暖通风
6.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6.0.2 位于集中采暖地区的处理厂房,处理车间室内温度不得低于5℃。生产工艺对温度有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和操作的场所或区域的温度,应按工艺要求设定或控制不低于16℃。6.0.3 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可燃气体或物料的场所,严禁采用明火采暖设备。6.0.4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处理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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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给水排水
7.1一般规定7.2给水7.3排水7.4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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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并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区水资源的总体规划,与本区域城镇和工业部门协商对水的综合利用。 2 在保证用水水质的前提下,应采取循环用水、中水回用等措施。7.1.2 给水挥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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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给 水
7.2.1 生产用水量、水质、水压应根据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确定。7.2.2 生产、生活合用给水管时,接出的生产用水管应采取防止倒流污染的措施。7.2.3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水压供水。市政水压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时,宜采用局部增压设施供水。7.2.4 卫生器具和给水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条文说明7.2.2 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生产线中用水点卫生条件相对较差,产品中污染物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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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排 水
7.3.1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工业污水、雨水和洪水的排除。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宜采用合流制,污水、雨水应分别单独排除。7.3.2 工业污水排水量应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艺流程、处理设备的要求确定。7.3.3 超过当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前应进行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下列污水宜重点处理: 1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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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消 防
7.4.1 处理工厂应设计消防给水,应按建筑物类别和使用功能设置灭火器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7.4.2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在Ⅲ类工程项目厂区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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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气工程
8.1一般规定8.2供配电系统、线路选择与敷设8.3照明系统8.4防雷与接地系统8.5防静电和防爆设计8.6弱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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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电气设计应满足处理工艺及工程的要求,并应满足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同时应做到运行可靠、操作灵活、布置紧凑、维护管理方便。8.1.2 设计中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有害气体扩散的措施。8.1.3 设计中应选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及节能环保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选用淘汰产品。 条文说明8.1.2 目前国内的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处理工艺中存在部分产生大量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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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供配电系统、线路选择与敷设
8.2.1 供配电方案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应根据处理工厂建设规模、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建厂地区供电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供电电压等级和电源回路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8.2.2 厂用变(配)电所的型式与布置,应根据全厂负荷分布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和《35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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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照明系统
8.3.1 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8.3.2 低压厂用电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方式时,正常照明电源宜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变压器供电,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宜由自带的蓄电池组或由厂用直流系统的蓄电池组供电。8.3.3 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8.3.4 照明灯具的机械、电气、防火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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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防雷与接地系统
8.4.1 建设项目所属的建(构)筑物,其防雷类别的确定及其相应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8.4.2 贮存异丁烷、环戊烷储罐、钢瓶等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容器,其壁厚大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有可靠接地,接地点不应小于2处;两接地点间距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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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防静电和防爆设计
8.5.1 建设项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 50611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的有关规定。8.5.2 含有可燃气体或粉尘环境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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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弱电设计
8.6.1 厂内应设置电话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电话系统是否设置用户电话交换机,应根据工程规模、当地电信网络状况并与当地电信部门协商确定。电话和计算机用户的设置,应满足工艺和行政管理要求,并应留有发展余量。8.6.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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