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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94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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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944-2013

13.4 单独设置的防静电接地室外施工
13.4.1 单独设置的防静电接地极的埋设地点距建筑物防雷接地极(网)之间的距离应保持20m以上的间距。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防雷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13.4.2 接地极的埋入深度及布置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连接点应设置标志(图13.4.2)。图13.4.2 接地连接点符号示意图EBP-接地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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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防静电工程性能检测
14.1 一般规定14.2 环境要求14.3 测试仪器、测试电压的要求14.4 接地系统检验14.5 防静电地坪、墙面和顶棚的防静电性能检验14.6 防静电工作台的防静电性能检验14.7 离子化静电消除设备的防静电性能检验14.8 防静电门、窗防静电性能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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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14.1.1 防静电工程电性能检测应由具有质量检验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14.1.2 防静电工程电性能检测记录内容及格式应符合表14.1.2的规定,并应由检测单位填写。表14.1.2 防静电工程电性能检测记录表条文说明14.1.1 有质量检验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是指经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系统、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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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环境要求
14.2.1 验收环境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无特殊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环境的温度应为5℃~35℃。 2 验收环境的相对湿度应为20%~70%。 3 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可根据实际环境条件,由检验方根据施工合同或用户的使用要求,确定工程验收时的温度和湿度的范围,并应如实记录。14.2.2 验收离子静电消除设备时的环境温度应为16℃~28℃,相对湿度应为30%~7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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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测试仪器、测试电压的要求
14.3.1 测试用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试用仪器应符合行业标准《电子产品制造与应用系统防静电检测通用规范》SJ/T 10694-2006第4.2节的有关规定。 2 非接触式带偏移电压测试极板的静电电压表的精度应优于±1V。 3 温度计的精度应优于±2.0℃。 4 湿度计的精度应优于±2%RH。14.3.2 测试电压应符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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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接地系统检验
14.4.1 防静电工程接地系统检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后和地面潮湿情况下,不得检验接地极接地电阻。 2 防静电接地点处应有接地标志。14.4.2 独立防静电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值无设计要求时应小于10Ω。对于共用接地系统,应以各类接地的最小接地电阻值为检验验收标准。条文说明14.4.1 防静电接地系统电阻受环境湿度影响很大。验收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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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防静电地坪、墙面和顶棚的防静电性能检验
14.5.1 防静电地坪、墙面和顶棚的防静电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静电工程防静电性能应符合表14.5.1的规定。表14.5.1 防静电工程防静电性能指标 2 防静电工程的性能指标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子产品制造与应用系统防静电检测通用规范》SJ/T 10694的有关规定。 3 防静电工程机械物理性能及外观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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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防静电工作台的防静电性能检验
14.6.1 本节适用于生产线上,且长度大于3m的防静电工作台对地电阻检验。14.6.2 防静电性能检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电子产品制造与应用系统防静电检测通用规范》SJ/T 10694的有关规定执行。14.6.3 抽检方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的有关规定。14.6.4 防静电工作台对地电阻值应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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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离子化静电消除设备的防静电性能检验
14.7.1 本节适用于安装在吊顶、墙壁上、空调及新风系统中的离子化静电消除设备的防静电性能检验。14.7.2 离子化静电消除设备的工作区不得有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外部扰动气流。14.7.3 生产线上端顶棚或空调及新风系统集中安装的离子化静电消除设备的检验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静电敏感度|U|大于100V的器件生产和操作场所,当充电板监测仪放置在生产线操作台上时,从±100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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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防静电门、窗防静电性能测试
14.8.1 有接地线的每个防静电门、窗随机抽测点应均匀分布,且不得少于5个,抽测点的静电对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1010Ω。14.8.2 无接地线的每个防静电门、窗随机抽测点应均匀分布,且不得少于5个,测试电极之间距离应为0.3m,抽测点的表面点对点电阻值不得大于1.0×1010Ω。条文说明14.8.1、14.8.2 这两条是对第14.5.1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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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工程验收
15.1 一般规定 15.2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5.3 验收不合格处置 15.4 工程验收记录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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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防静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在工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监控的前提下,在各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竣工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子单位工程的程序进行,同时应做好验收记录。15.1.2 建设单位接到安装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根据施工合同、本规范及施工技术文件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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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5.2.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15.2.2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15.2.3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相关的数据检测,并应形成测试报告;然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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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验收不合格处置
15.3.1 防静电工程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及施工图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后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返工后经检测达到设计要求或满足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应予验收。 3 经返修后的分项工程能满足安全和使用性能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15.3.2 经过返修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和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不得验收。条文说明15.3.1 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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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工程验收记录用表
15.4.1 防静电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内容及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15.4.2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负责填写并报请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应按表15.4.2的格式和内容记录。15.4.3 防静电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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