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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low 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GB 50054-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1100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4-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
2024-12-6 15:50
1 总则
1.0.1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中,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节约能源、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经济合理、配电可靠和安装运行方便,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交流、工频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1.0.3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0.1 本条强调“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和“节约能源&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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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预期接触电压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压。2.0.2 约定接触电压限值 cony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 voltage limit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接触电压的最大值。2.0.3 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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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3.1 电器的选择 3.2 导体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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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电器的选择
3.1.1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及其环境条件; 2 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3 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4 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5 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6 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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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导体的选择
3.2.1 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3.2.2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2 导体应满足线路保护的要求; 3 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 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启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5 导体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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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电设备的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4.3 对建筑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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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周围环境干燥和无剧烈振动的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4.1.2 配电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4.1.3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上、下方及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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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4.2.1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4.2.2 同一配电室内相邻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相邻的两段母线之间应采取防火措施。4.2.3 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且两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4.2.4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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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建筑物的要求
4.3.1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4.3.2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4.3.3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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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5.1 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5.2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 5.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及FELV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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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Ⅰ)将带电部分绝缘5.1.1 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Ⅱ)采用遮栏或外护物5.1.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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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
(Ⅰ)一般规定5.2.1 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 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1 采用Ⅱ类设备; 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3 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5.2.2 在使用Ⅰ类设备、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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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及FELV系统
(Ⅰ)SELV系统和PELV系统5.3.1 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和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除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规定的防护措施外,亦可采用SELV系统和PELV系统作为防护措施。5.3.2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标称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50V。当系统由自耦变压器、分压器或半导体器件等设备从高于50V电压系统供电时,应对输入回路采取保护措施。特殊装置或场所的电压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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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配电线路的保护
6.1 一般规定 6.2 短路保护 6.3 过负荷保护 6.4 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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