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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应急消〔2019〕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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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应急消〔2019〕314号

前言
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应急消〔2019〕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推动大型商业综合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消防救援局组织制定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2024-12-5 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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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 第八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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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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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疏散与避难逃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2. 常用疏散通道、货物运送通道、安全出口处的疏散门采用常开式防火门时,应当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3. 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门上应当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 4. 商业营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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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四周不得违章搭建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禁止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禁止在消防车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不得妨碍人员逃生、排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构造。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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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纳入防火巡查检查重点对象。 第三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3. 餐饮场所使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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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严禁生产、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携带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建筑内。 第三十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部使用的宣传条幅、广告牌等临时性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 第三十八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外墙外保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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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四十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对接收到的火灾报警信号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如果确认发生火灾,应当立即检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检查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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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电工应当熟练掌握确保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第四十八条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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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装修施工管理
第五十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装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监督责任。 第五十一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内部装修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隔和消防设施,不得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施工许可,预先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相关审批施工手续,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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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五十三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部位、内容和频次。 第五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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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六十一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通过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电子屏、张贴消防宣传挂图,以及举办各类消防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该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设置醒目的图文提示标识。 第六十二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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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六十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承租承包单位、委托经营单位等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大型商业综合体整体应急预案相协调。 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团队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十七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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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单位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要求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未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并以“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每班(组)灭火处置人员不应少于6人,且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 第七十三条 专职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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