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4.2~4.24规定的试验项目。
5.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时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6.2.1 每只探测器应清晰标志如下信息:
a) 产品名称和类别(如A1、A1R、A1S、A2、B等),如果探测器的类别可以现场设置,则用符合P代替类别标志(见3.8);
b) 本标准标准号;
c)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d) 型号;
e) 接线端子标注;
f) 制造日期、产品编号、产地和探测器软件版本号。
对于可拆卸探测器,探头上的标志应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