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既有建筑改造实施前,宜根据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以及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规程 的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以确定是否具备改造技术条件。
5.2 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下列场所时,应预先进行可行性研究:
a)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b) 老年人照料设施;
c)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5.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应由既有建筑
6.2.1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 难的,下列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a) 单、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b) 混合结构形式的建筑以及其他受主体结构限制的建筑,其楼梯间形式; c) 除首层外,其他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
d)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e) 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