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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XF/T1245-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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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XF/T1245-201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Fire safety management for multi-ownership buildingsGA/T 1245-2015发布日期:2015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15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
2024-12-5 17:3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产权方、使用方和统一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对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一产权多使用方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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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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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和GB 50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多产权建筑 multi-ownership building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方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及工业建筑。 3.2 产权方 owner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单位。 3.3 统一管理单位 un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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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安全职责
4.1 一般规定 4.2 产权方的职责 4.3 使用方的职责 4.4 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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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应协商确定或委托统一管理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4.1.2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应制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1.3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均应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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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产权方的职责
4.2.1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产权方应提供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或已备案的证明文件资料。 4.2.2 统一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产权方应协助对消防共用部位、共用消防设施进行查验,确保交接前各种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并填写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4.2.3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应核实使用方的用途,同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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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使用方的职责
4.3.1 遵守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3.2 对经营、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和落实经营、使用区域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4.3.3 定期组织开展使用区域的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3.4 督促并配合统一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统一管理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4.3.5 定期对专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专用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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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4.4.1 指定专人或成立专职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多产权建筑的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4.4.2 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4.4.3 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妥善保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资料,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相关资料。 4.4.4 按照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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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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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要求
5.1.1 多产权建筑的统一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产权方、使用方结合本建筑的特点,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a)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b)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c)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d)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e)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f) 消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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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防火巡查、检查
5.2.1 统一管理单位应组织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联合防火检查;重要节日或重要活动之前应组织一次联合防火检查。 5.2.2 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确保联合防火检查正常进行,并应按照GA 654的规定对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进行重点检查。 5.2.3 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防火责任区域每日组织防火巡查。多产权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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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防火管理
5.3.1 统一管理单位应依法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时,使用方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在进场前应首先落实防护措施并向统一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统一管理单位书面确认后登记备案。 5.3.2 建筑内部装修、改造时,统一管理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需要使用明火时,使用方应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责任人。施工单位和使用方应共同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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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消防设施管理
5.4.1 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执行GB 25201的相关规定。 5.4.2 统一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GB 25506的有关要求。 5.4.3 对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统一管理单位应及时与产权方或使用方共同协商解决;建筑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需要停用时,统一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建筑内公告,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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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安全疏散管理
5.5.1 统一管理单位对搭盖违章建筑或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统一管理单位可就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 5.5.2 任何产权方、使用方不应封堵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或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上安装栅栏、卷帘门。 5.5.3 多产权建筑安全疏散管理的其他要求应按照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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