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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 电池供电的应急疏散照明自动试验系统 GB2668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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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供电的应急疏散照明自动试验系统 GB26688-201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池供电的应急疏散照明自动试验系统 Automatic test systems for battery powered emergency escape lightingGB 26688-2011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年06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01日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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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应急照明系统一起使用的独立产品,以及组合在自动试验系统内的部件的基本性能和安全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应急照明系统的完整自动试验系统的功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包含自容式应急照明灯具或与应急照明灯具相关联的中央电池的试验系统。 注:依赖于手动初始化和/或灯条件的目视检验的手动试验设备不在本标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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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025 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 指示器和操作器的编码规则(IEC 60073:1996,IDT) 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IEC 6059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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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GB 700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自动试验系统 automatic test system ATS 可以手动初始化的自动试验系统,由连在一起组成系统时可执行应急照明灯具例行检测要求、并标示试验结果的部件组成(例如计时器、电流探测器、光探头、转换开关)。3.2 自容式灯具 self-contained luminaires 一种带有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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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求
4.1 安全、结构和安装说明4.2 计时电路的监视4.3 功能要求4.4 系统部件失效和故障的防护4.5 应急灯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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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安全、结构和安装说明
如适用,所有ATS部件应符合GB 7000.1和GB 7000.2的要求。 注1:典型系统的标准使用指南在附录A中给出。 ATS的设计和结构应保证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改变试验持续时间和试验频次。 制造商应提供包括所有ATS的尺寸限值和兼容性的安装说明。 在安装说明中,制造商应给出ATS设计使用的应急灯具类型的建议。 注2:ATS根据其向使用者提供的东西进行分类(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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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计时电路的监视
对于P型、ER型和PER型的ATS(见附录B),任何ATS试验过程中的失效都应在遥控板上标示出来。 注1:由于需要确保和维持试验周期的持续时间及其间隔,计时电路的监视很重要。 失效应通过一个模拟中断试验程序的故障进行试验,并检查失效是在遥控板上标示。 注2:系统的所有灯具都会受到计时电路失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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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功能要求
4.3.1 自动试验系统(ATS) 在第5章规定的间隔和持续时间内,自动试验系统应检查应急照明灯具及相关电源的功能运行,并识别影响操作功能的故障。识别出来的故障应在24h内标示或报告。 合格性由目视和试验(第5章)检验。4.3.2 应急电池电源 如果电池电源失效,试验系统应检查并标示出来。 合格性由试验期间断开电池来检验,试验期间故障应被标示出来。4.3.3 应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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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系统部件失效和故障的防护
根据4.4.1~4.4.5要求,在ATS中或一个系统部件中出现的单一故障或部分失效,应不影响ATS的应急工作。 合格性由目视和4.4.1~4.4.5检验。4.4.1 内部通信失效 如3.3和3.4定义的ATS部件间的内部通信失效,不应抑制连接到ATS的灯具的应急工作,或启动一个不需要的试验。而且,对于P型、ER型和PER型,ATS部件内部通信的所有失效都应作为一个故障在发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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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应急灯的试验
如果应急灯不工作,ATS应检查并标示。P型、ER型和PER型的ATS(见附录B)应标示在遥控板上。S型ATS应标示在灯具上。 合格性由以下试验检验: a) 试验期间拆下应急白炽灯;并且 b) 对荧光灯和气体放电灯,应用GB 7000.1-2007附录C的故障条件。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遥控板上都应给出故障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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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持续时间和间隔
5.1 功能试验5.2 持续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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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功能试验
功能试验至少应每月进行一次。试验持续时间应足够检查灯的照明,而且试验持续时间不应大于额定持续时间的10%。对密封的镍-镉电池和其他短期重复充电会降低容量的电池,总的试验持续时间不应超过额定持续时间的10%。额定持续时间在GB 7000.2中定义。 注1:应注意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试验频率和要求的试验类型。 注2:试验给出的灯具失效的最早警告应与灯具部件的寿命一致。当需要时,故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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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持续试验
对全部额定持续时间,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书在ATS系统试运行时进行试验,并且至少应每年自动重复试验一次。 注1:试验时应检查应急工作持续时间内应急灯被点亮,或检查实际应用中等效的电池放电率。 注2:注意可能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试验频率和要求的试验类型。 随机自动初始化的额定持续试验应在试运行后4周~52周内进行。 非授权人员不能更改试验持续时间。 如果在预设的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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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照明系统试验和之后再充电期间建筑物的防护
6.1 通用要求6.2 计时期间的精度和防护6.3 对试验和充电期间可能使用的场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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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通用要求
在持续试验和之后电池再充电造成的电池仅部分充电的情况下,ATS的设计应使主电源失效对应急照明应用的有效性影响降至最低。 如果知道在试验期间建筑物不会被使用,应执行6.2或6.3中任意一个程序。 如果知道在持续试验期间建筑物可能会被使用,应只执行6.3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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