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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村镇住宅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9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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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住宅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900-2016

5.1 一般规定
5.1.1 砌体结构施工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宜采用水泥砂浆在基础顶面找平,并应弹出轴线、墙和柱的边线、门窗洞口平面的位置线等; 2 在墙体转角及纵横墙交接处宜设立皮数杆; 3 宜根据砌筑方式、灰缝厚度等要求进行排砖撂底。 5.1.2 砌体砌筑时,所使用的非烧结类的砖或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5.1.3 砖或小砌块在装卸过程中,不得倾倒和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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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砌筑砂浆
5.2.1 拌制砌筑砂浆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用水泥强度等级不宜低于32.5级,水泥混合砂浆用水泥的强度等级不宜高于42.5级。 2 砂浆用砂宜采用过筛中砂,并应去除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不宜大于5%。 3 配置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应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也不应直接用于砌筑砂浆中。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筛网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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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砖砌体
5.3.1 砖砌体用砖、砂浆的种类和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在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应采用烧结多孔砖; 2 砖柱、砖垛、砖过梁、梁及两点的支撑处、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等,应选用整砖砌筑。 5.3.2 不应直接采用干砖或处于吸水饱和状态的砖进行砌筑。在常温状态下,砖宜提前1d~2d浇水润湿。 5.3.3 砖砌体砌筑施工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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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5.4.1 砌体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砂浆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砌块宜采用390mm×190mm×190 mm主规格砌块; 2 不应使用断裂的小砌块;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不应有竖向裂缝; 3 室内地面以下砌体应选用水泥砂浆,其余部位宜选用专用的小砌块砌筑砂浆。 5.4.2 小砌块砌筑前的施工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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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5.5.1 砌体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砂浆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墙防潮层以下部位和烟囱不应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5.5.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在运输、装卸及堆放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雨淋的措施。 5.5.3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灰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灰缝应横平竖直;当采用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时,水平、竖向灰缝厚度均不宜大于15mm;当采用蒸压加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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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填充墙
5.6.1 填充墙应在主体结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砌筑。 5.6.2 在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处采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多孔砖砌筑填充墙时,填充墙的底部应砌不少于三皮的烧结普通砖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采用现浇混凝土坎台,其宽度应与墙体等厚度,高度不宜小于150mm。 5.6.3 填充墙采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填充墙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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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质量检查和验收
Ⅰ 主控项目 5.7.1 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的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块体强度等级和生产龄期; 2 砂浆原材料、配合比和强度等级; 3 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的墙体; 4 灰缝砂浆饱满度; 5 拉结钢筋; 6 小砌块墙体的混凝土灌实部位; 7 小砌块墙体的芯柱; 8 构造柱交接处墙体。 5.7.2 块体生产龄期应符合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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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木结构
6.1 一般规定6.2 材料6.3 构件制作6.4 连接与安装6.5 防火与防护6.6 质量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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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木结构施工所用材料、构配件的材质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经过设计人员同意,可使用力学性能、防火、防护性能达到或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等级的相应材料、构配件替代。 6.1.2 木材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木柱下应设置柱墩,不应将木柱直接埋入土中; 2 对木结构宜采取通风、防潮等构造措施,宜保证木结构处于干燥状态; 3 为防腐、防虫、防火,可在木材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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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材料
6.2.1 树木采伐后,应及时在两头涂白蜡、沥青、石灰或桐油等进行密封处理。 6.2.2 木材在进行自然干燥时及干燥后,堆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放场地应清除杂物、杂草并用砂子或炉渣垫平,且应具有一定的排水坡度; 2 木材应根据树种、规格和干湿程度等分类堆放; 3 堆放宜采用逐层交叉叠放方式进行,同层木材之间应留有间隙;当在层间设置垫块时,垫块厚度应一致且应上下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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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构件制作
6.3.1 木构架、木屋架中构件选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用材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和第6.2.4条的规定; 2 用作柱子的木材应根端向下,梢头向上;用作椽子的木材应根端向下,梢头向上。 3 梁、枋的榫头应选用木材的大头制作;有弯材时,应将弯背向上; 4 桁(檩)条有弯材时,应将弯背向上;桁条搭接接头宜设在中部。 6.3.2 木构件画线和下料宜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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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连接与安装
6.4.1 木构件制作完成后,应进行拼装并试安装。 6.4.2 檩条的连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搁置在梁、屋架上弦的檩条宜采用搭接,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梁或屋架上弦的宽度(或直径);檩条与梁、屋架上弦及檩条与檩条之间应采用铁钉、扒钉钢销连接(图6.4.2-1和图6.4.2-2)。图6.4.2-1 檩条与屋架(梁)的连接1-檩条;2-上弦;3-腹杆;4-下弦;5-拐角扒钉;6-钢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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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防火与防护
6.5.1 当采用防腐、防虫和防火药剂等处理木结构构件时,应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药剂及配方。药剂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且不应危及人畜安全和污染环境。 6.5.2 木构件的制作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木构件作防护处理后,不应再锯切或开孔;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正时,应对木材暴露表面重新进行防护处理。 6.5.3 木结构的防腐施工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屋架和大梁的支座下应设置防潮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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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质量检查和验收
Ⅰ 主控项目 6.6.1 木结构质量检查和验收的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形式、结构布置; 2 构件之间的连接; 3 木材的含水率; 4 承重构件的木材材质; 5 钢材及附件的材质、型号、规格。 6.6.2 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 6.6.3 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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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生土结构
7.1 一般规定7.2 夯土墙7.3 土坯墙7.4 质量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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