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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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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9

4.1 取水口
4.1.1 在水源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内(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定期进行巡视。4.1.2 汛期应组织专业人员了解上游汛情,检查地表水取水口构筑物的完好情况,防止洪水危害和污染。冬季结冰的地表水取水口应有防结冰措施及解冻时防冰凌冲撞措施。4.1.3 在固定式取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标志牌。在有船只来往的河道,还应在取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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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原水输水管线
4.2.1 承压输水管道每次通水时均应先检查所有排气阀,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4.2.2 输水管线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在管线上圈、压、埋、占;沿线不应有跑、冒、外溢现象。应设专人并佩戴标志定期进行全线巡视。发现危及城市输水管道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2 承压输水管线应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运行,沿途管线宜装设压力检测设施进行监测。 3 原水输送过程中不得受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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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预处理
4.3.1 自然预沉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水位控制应保证经济运行。 2 高寒地区在冰冻期间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水位控制标准和防冰凌措施。 3 应根据原水水质、预沉池的容积及沉淀情况确定适宜的挖泥频率。4.3.2 沉砂池应设挖泥、排砂设施。根据地区和季节的不同,可调整排砂、挖泥的频率,运行中的排砂宜按8h~24h进行一次,挖泥宜每年进行(1~2)次。4.3.3 生物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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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加药和消毒
4.4.1 混凝剂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固体混凝剂的配制,其溶解时应在溶解池内经机械或空气搅拌,使其充分混合、稀释,药剂的质量浓度宜控制在5%~20%范围内,药液配好后,应继续搅拌15min,并静置30min以上方可使用。 2 对液体混凝剂的配制,原液可直接投加或按一定的比例稀释后投加。4.4.2 混凝剂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剂宜自动投加,控制模式可根据各供水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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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混合、絮凝
4.5.1 混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宜控制好GT值,当采用机械混合时,GT值应在供水厂搅拌试验指导基础下确定。 2 当采用高分子絮凝剂预处理高浑浊度水时,混合不宜过分急剧。 3 混合设施与后续处理构筑物的距离应靠近,并采用直接连接方式,混合后进入絮凝,最长时间不宜超过2min。4.5.2 絮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初次运行隔板、折板絮凝池时,进水速度不宜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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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沉淀
4.6.1 平流式沉淀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流式沉淀池必须严格控制运行水位,沉淀池出水不得淹没出水槽。 2 平流式沉淀池必须做好排泥工作。当采用排泥车排泥时,排泥周期应根据原水浑浊度和排泥水浑浊度确定;当采用其他形式排泥时,可依具体情况确定。 3 平流式沉淀池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 4 平流式沉淀池出水浑浊度指标宜控制在3NTU以下。 5 平流式沉淀池的停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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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澄清池
4.7.1 机械搅拌澄清池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搅拌澄清池宜连续运行。 2 机械搅拌澄清池初始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水量应为正常水量的50%~70%; 2) 投药量应为正常运行投药量的(1~2)倍; 3) 当原水浑浊度偏低时,在投药的同时可投加石灰或黏土,或在空池进水前通过排泥管把相邻运行的澄清池内的泥浆压入空池内,然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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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普通滤池
4.8.1 普通快滤池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冲洗滤池前,在水位降至距滤料层200mm左右时,应关闭出水阀,缓慢开启冲洗阀,待气泡全部释放完毕,方可将冲洗阀逐渐开至最大。 2 砂滤池单水冲洗强度宜为(12~15)L/(s·m2)。当采用双层滤料时,单水冲洗强度宜为(14~16)L/(s·m2)。 3 有表层冲洗的滤池表层冲洗和反冲洗间隔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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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臭氧接触池
4.9.1 接触池应定期清洗。4.9.2 接触池排空之前必须确保进气和尾气排放管路已切断。切断进气和尾气管路之前必须先用压缩空气将布气系统及池内剩余臭氧气体吹扫干净。4.9.3 接触池压力人孔盖开启后重新关闭时,应及时检查法兰密封圈是否破损或老化,当发现破损或老化时应及时更换。4.9.4 接触池出水端应设置水中余臭氧监测仪,臭氧工艺应保持水中剩余臭氧浓度在0.2mg/L。4.9.5 臭氧尾气处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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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活性炭滤池
4.10.1 冲洗活性炭滤池前,在水位降至距滤料表层200mm时,应关闭出水阀。有气冲过程的活性炭滤池还应确保冲洗总管(渠)上的放气阀处于关闭状态。4.10.2 有气冲过程的活性炭滤池必须先进行气冲洗,待气冲停止后方可进行水冲。气冲洗强度宜为(11~14)L/(s·m2)。4.10.3 没有气冲过程的活性炭滤池水冲洗强度宜为(11~13)L/(s·m2),有气冲过程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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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臭氧系统
4.11.1 臭氧发生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发生系统的操作运行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 2 臭氧发生系统的操作运行必须严格按照设备供货商提供的操作手册中规定的步骤进行。 3 臭氧发生器启动前必须保证与其配套的供气设备、冷却设备、尾气破坏装置、监控设备等状态完好和正常,必须保持臭氧气体输送管道及接触池内的布气系统畅通。 4 操作人员应定期观察臭氧发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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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臭氧发生器气源系统
4.12.1 空气气源系统的操作运行应按臭氧发生器操作手册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观察供气的压力和露点是否正常;同时还应定期清洗过滤器、更换失效的干燥剂以及检查冷凝干燥器是否正常工作。4.12.2 租赁的氧气气源系统(包括液氧和现场制氧)的操作运行应由氧气供应商远程监控。供水厂生产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该设备区域进行操作。4.12.3 供水厂自行采购并管理运行的氧气气源系统,必须取得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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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清水池
4.13.1 水位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必须安装液位仪; 2 清水池液位仪宜采用在线式液位仪连续监测; 3 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4.13.2 清水池的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必须有防水质污染的防护措施。4.13.3 清水池的卫生防护除符合第4.13.2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顶及周围不得堆放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 2 清水池顶种植植物时,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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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污泥处理系统
4.14.1 浓缩池(含预浓缩池)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浓缩池的刮泥机和排泥泵或排泥阀必须保持完好状态,排泥管道应畅通。排泥频率或持续时间应按浓缩池排泥浓度来控制,并宜控制在2%~10%。预浓缩池则应按1%左右浓度控制。 2 设有斜管、斜板的浓缩池,初始进水速度或上升流速应缓慢。 3 浓缩池正常停运重新启动前,应保证池底积泥浓度不能过高,不应超过10%。 4 设有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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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地下水处理系统
4.15.1 取水水源地应根据所在地区状况,确定卫生防护地带。4.15.2 取水设施应设置取样和观测点。4.15.3 对水源井必须每天进行巡视检查,检查项目应包括水质、电流、电压、声音、振动等。4.15.4 水源井应设置测量水位的装置,水位观测管宜加设防护装置;水源井的动、静水位测定每月宜进行两次。4.15.5 取水设施取水量不得超过允许开采量。4.15.6 原水输水管线应符合本规程第4.2节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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