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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z! Board 资源 消防规范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8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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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88-201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city heating systemCJJ 88-2014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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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提高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水平,实现城镇供热系统安全、稳定供热,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供热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其中热源部分适用于燃煤层燃锅炉和燃气锅炉。1.0.3 城镇供热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0.1 本规定作为供热系统的运行维护标准,涵盖供热热源、管网,换热站、热用户及系统运行控制和计量的整个供热系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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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1 运行维护管理2.2 运行维护安全 2.3 运行维护保养2.4 经济、环保运行指标2.5 备品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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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运行维护管理
2.1.1 城镇供热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设施和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修订。2.1.2 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掌握供热系统运行、维护的技术指标及要求。2.1.3 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定期培训。2.1.4 城镇供热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具备下列图表: 1 热源厂:热力系统和设备布置平面图、供电系统图、控制系统图及运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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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运行维护安全
2.2.1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检测及鉴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2 检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的装置应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2.2.3 热源厂、泵站、热力站内的各种设备、管道、阀门等应着色、标识。2.2.4 当设施或设备新投入使用或停运后重新启用时,应对设施或设备、相关附属构筑物、管道、阀门、机械及电气、自控系统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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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运行维护保养
2.3.1 运行维护人员应按安全操作规程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应进行记录。2.3.2 对供热系统应定期按照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应进行记录。2.3.3 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修复后应即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 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对跑、冒、滴、漏、堵等问题应即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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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经济、环保运行指标
2.4.1 当热用户无特殊要求、无热计量时,民用住宅室温应为18℃±2℃,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2.4.2 设备完好率应保持在98%以上。2.4.3 故障率应小于2‰。2.4.4 热用户报修处理即时率应达到100%。2.4.5 锅炉在设计工况下运行时的热效率不宜小于设计值的95%。2.4.6 燃煤锅炉实际运行负荷不宜小于额定负荷的60%。2.4.7 锅炉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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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备品备件
2.5.1 运行维护应配备下列设备、器材: 1 发电机; 2 焊接设备; 3 排水设备; 4 降温设备; 5 照明器材; 6 安全防护器材; 7 起、吊工具等。2.5.2 运行维护应配备备品备件。备品备件应包括配件性备件、设备性备品和材料性备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应属备品备件: 1 工作环境恶劣和故障率高的易损零部件; 2 加工周期较长的易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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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热源
3.1 一般规定3.2 运行准备3.3 设备的启动3.4 运行与调节3.5 停止运行3.6 故障处理3.7 维护与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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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掌握锅炉和辅助设备的故障特征、原因、预防措施及处理方法。3.1.2 热源厂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和运行记录,操作人员应执行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热源厂应记录并保存下列资料: 1 供热设备运行情况报表; 2 锅炉运行记录; 3 锅炉安全门校验和锅炉水压试验记录; 4 燃气调压站、引风机运行记录; 5 给水泵、循环泵、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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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运行准备
3.2.1 大修或改造,以及停运1年以上或连续运行6年以上的锅炉,运行前应进行水压试验。3.2.2 新装、改装、移装及大修锅炉运行前,应进行烘、煮炉。长期停运、季节性使用的锅炉运行前应烘炉。3.2.3 季节性使用的锅炉运行前,应对锅炉和辅助设备进行检查。3.2.4 燃煤锅炉本体和燃烧设备内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水分离器、隔板等部件应齐全完好,连续排污管、定期排污管、进水管及仪表管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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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设备的启动
3.3.1 锅炉启动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电气、控制设备供电正常; 2 燃煤锅炉煤斗上煤,或燃气锅炉启动燃气调压站,且送燃气至炉前; 3 仪表及操作装置置于工作状态; 4 锅炉给水制备完毕; 5 除尘脱硫系统具备运行条件。3.3.2 锅炉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有关规定; 2 注水应缓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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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运行与调节
3.4.1 锅炉运行应符合锅炉制造厂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3.4.2 热水锅炉投入运行数量和运行工况,应根据供热运行调节方案和供热系统热力工况参数的变化进行调整。蒸汽锅炉投入运行数量应根据管网负荷情况确定。3.4.3 燃煤锅炉给煤量和燃气锅炉给气量应根据负荷调节。锅炉给水泵、循环水泵、补水泵,风机、输煤、除渣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和调整应满足锅炉运行和调节的要求。3.4.4 燃煤锅炉应进行燃烧调节,并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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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停止运行
3.5.1 锅炉的停炉可分为正常停炉、备用停炉、紧急停炉。3.5.2 燃煤热水锅炉停炉应按停止锅炉给煤、停止送风机、停止引风机的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正常停炉时,循环水泵停运应在锅炉出口温度小于50℃时进行,并应根据负荷变化逐台停止循环水泵; 2 当备用停炉时,应调整火床,并应预留火种; 3 紧急停炉: 1)应迅速清除火床,并应打开全部炉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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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故障处理
3.6.1 锅炉及辅助设备出现故障,应判断故障的部位、性质及原因,并应按程序进行处理。故障处理完毕后应制定预防措施,建立故障处理档案。3.6.2 当锅炉爆管时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1 紧急停炉; 2 更换炉管; 3 检测水质; 4 调整燃烧。3.6.3 当超温超压时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1 紧急停炉; 2 蒸汽锅炉与外网解列; 3 排气补水。3.6.4 当蒸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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